理论教育 芜湖建投、奇瑞新能源和安川电机合资设立合营企业案件

芜湖建投、奇瑞新能源和安川电机合资设立合营企业案件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查,芜湖建投、奇瑞新能源和安川电机设立合营企业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芜湖建投、奇瑞新能源和安川电机书面向商务部表示没有异议。(二) 基本情况芜湖建投、奇瑞新能源和安川电机于2016年4月15日签署合资合同,按15:45:40的股权比例以现金出资的方式共同设立奇瑞安川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

芜湖建投、奇瑞新能源和安川电机合资设立合营企业案件

(一) 立案和调查程序

根据 《反垄断法》 《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商务部于2016年11月18日依法对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简称芜湖建投)、奇瑞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简称奇瑞新能源) 和株式会社安川电机 (简称安川电机) 设立合营企业涉嫌未依法申报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芜湖建投、奇瑞新能源和安川电机设立合营企业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商务部按照 《行政处罚法》 《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试行)》 的规定,向上述三家企业送达了 《商务部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芜湖建投、奇瑞新能源和安川电机书面向商务部表示没有异议。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二) 基本情况

芜湖建投、奇瑞新能源和安川电机于2016年4月15日签署合资合同,按15:45:40的股权比例以现金出资的方式共同设立奇瑞安川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合营企业将主要从事新能源汽车用电机及控制器的研发与生产、加工、销售。2016年9月23日,合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

(三) 违法事实及理由

1.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www.daowen.com)

芜湖建投、奇瑞新能源和安川电机设立合营企业,符合 《反垄断法》 第20条第3款 “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属于经营者集中。奇瑞新能源是芜湖建投的控股子公司,芜湖建投和安川电机2015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 亿元,且合计超过20亿元,达到了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3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合营企业于2016年9月23日取得营业执照,在此之前未向商务部申报,根据 《反垄断法》 第21条,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2.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商务部对芜湖建投、奇瑞新能源和安川电机设立合营企业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

(四) 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基于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考虑到交易各方在交易实施后主动进行了补报,承认违法并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且目前交易项目已暂停,合营企业尚未开始生产经营活动,商务部决定对芜湖建投、奇瑞新能源和安川电机各处以15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