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立案和调查程序
根据 《反垄断法》 《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商务部于2016年1月26日依法对广东省广晟香港控股有限公司 (简称广晟香港) 收购澳大利亚泛澳有限公司 (简称澳大利亚泛澳)全部股权涉嫌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案立案调查。
经查,广晟香港收购澳大利亚泛澳全部股权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商务部按照 《行政处罚法》《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试行)》 的规定,向广晟香港送达了 《商务部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广晟香港书面向商务部表示没有异议。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二) 基本情况
本交易为场外公开要约收购。2015年3月30日,广晟香港向澳大利亚泛澳提出场外要约收购,2015年5月8日,广晟香港与澳大利亚泛澳签署 《广晟泛澳关于推荐报价之协议》,2015年7月20日,广晟香港完成收购澳大利亚泛澳100%股权,交易金额为7.41亿美元,约合人民币45.3亿元。
(三) 违法事实及理由
1.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www.daowen.com)
广晟香港收购澳大利亚泛澳全部股权,符合 《反垄断法》 第20条第2款“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属于经营者集中。广晟香港和澳大利亚泛澳2014年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达到了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第3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2015年7月20日,广晟香港完成收购澳大利亚泛澳100%股权,在此之前未向商务部申报,根据 《反垄断法》 第21条,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2.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商务部对广晟香港收购澳大利亚泛澳全部股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
(四) 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基于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考虑到广晟香港在交易完成后主动向商务部进行了补报,在申报材料中承认集中已实施完成的事实并积极配合商务部调查工作,商务部决定对广晟香港处以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