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立案和调查程序
根据 《反垄断法》 《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商务部于2016年1月20日依法对康明斯 (中国) 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康明斯中国) 与襄阳康豪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康豪) 设立合营企业涉嫌未依法申报立案调查。
经查,康明斯中国和康豪设立合营企业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商务部按照 《行政处罚法》 《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试行)》 的规定,向康明斯中国和康豪送达了 《商务部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康明斯中国和康豪方面向商务部表示没有异议。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二) 基本情况
2011年12月7日,康明斯中国和康豪签署合资合同,约定以现金出资方式共同设立合营企业康明斯中国,各占50%股比。2012年2月6日,合营企业取得湖北省商务厅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2012年3月23日,合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在合营企业成立后,康豪将其此前经营的中低功率段柴油发电机组动力单元的集成和销售业务转让给了合营企业,康豪不再从事该类业务。2015年6月23日,康明斯中国和康豪主动向商务部提交材料,称其设立合营企业可能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
(三) 违法事实及理由
1.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www.daowen.com)
康明斯中国和康豪设立合营企业,符合 《反垄断法》 第20条的规定,属于经营者集中。康明斯中国和康豪2010年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人民币,且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达到了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第3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合营企业于2012年2月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同年3月取得营业执照,完成了工商登记手续,在此之前未向商务部申报,违反了 《反垄断法》 第21条,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2.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商务部对康明斯中国和康豪设立合营企业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
(四) 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基于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考虑到当时双方设立合营企业后主动向商务部进行了补报,且能积极配合商务部调查工作,商务部决定对康明斯中国和康豪各处以15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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