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北京佩特来电器有限公司案件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北京佩特来电器有限公司案件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 立案和调查程序根据 《反垄断法》 和 《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商务部对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北京佩特来电器有限公司 股权涉嫌未依法申报实施经营者集中进行立案调查。交易完成后,中山大洋共持有北京佩特来约77.77%的股权 ,并在董事会获得多数席位。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北京佩特来电器有限公司案件

(一) 立案和调查程序

根据 《反垄断法》 和 《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商务部对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山大洋) 收购北京佩特来电器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北京佩特来) 股权涉嫌未依法申报实施经营者集中进行立案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商务部依法向中山大洋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中山大洋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二) 基本情况

2014年1月6日,中山大洋分别与北京佩特来的主要股东美国佩特来电器 (中国) 控股有限公司 (持股52%,交易后退出)、沧州帝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22.83%,交易后仍持股5.12%)、北京京瑞竹科技有限公司(持股3.05%,交易后退出) 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收购后者所持有的北京佩特来股权。交易完成后,中山大洋共持有北京佩特来约77.77%的股权 (其中5%系通过其子公司间接持有),并在董事会获得多数席位。2014年1月26日、2014年10月10日,当事人分别完成了有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取得变更后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 违法事实

1.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而实施的经营者集中(www.daowen.com)

中山大洋收购北京佩特来股权,符合 《反垄断法》 第20条的规定,属于经营者集中。按照经营者集中申报的计算标准,中山大洋和北京佩特来2013年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且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达到了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第3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2014年1月、10月,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在此之前未向商务部申报,违反了 《反垄断法》 第21条,构成未依法申报而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2.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商务部对中山大洋收购北京佩特来股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

(四) 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基于上述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考虑到中山大洋收购北京佩特来股权后主动向商务部进行了补报,且能积极配合商务部调查工作,商务部决定对中山大洋处以15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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