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北京北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日立制作所成立合资企业案

北京北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日立制作所成立合资企业案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 立案和调查程序根据 《反垄断法》 和 《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商务部对北京北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与株式会社日立制作所 设立合营企业涉嫌未依法申报进行立案调查。北京北车、日立制作所和日立中国分别持股51%、39%和10%,并委派了相应董事和管理人员。

北京北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日立制作所成立合资企业案

(一) 立案和调查程序

根据 《反垄断法》 和 《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商务部对北京北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北京北车) 与株式会社日立制作所 (以下简称日立制作所) 设立合营企业涉嫌未依法申报进行立案调查。商务部依法向当事双方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二) 基本情况

2013年3月15日,北京北车与日立制作所及其子公司日立 (中国)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日立中国) 签署协议,拟设立合营企业从事轨道交通信号系统业务。北京北车、日立制作所和日立中国分别持股51%、39%和10%,并委派了相应董事和管理人员。2014年3月28日,合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

(三) 违法事实和依据

1.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而实施的经营者集中(www.daowen.com)

北京北车与日立制作所设立合营企业,符合 《反垄断法》 第20条的规定,属于经营者集中。按照经营者集中申报的计算标准,北京北车和日立制作所2013年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且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达到了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第3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2014年3月28日,合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在此之前未向商务部申报,违反了 《反垄断法》 第21条,构成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

2.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商务部对北京北车与日立制作所设立合营企业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

(四) 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基于上述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考虑到合营企业设立后,北京北车与日立制作所主动向商务部进行了补报,且能积极配合商务部调查工作,商务部决定对北京北车和日立制作所分别处以15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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