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新誉集团与庞巴迪运输集团瑞典有限公司合作案件

新誉集团与庞巴迪运输集团瑞典有限公司合作案件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 立案和调查程序根据 《反垄断法》 和 《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商务部对新誉集团有限公司 与庞巴迪运输集团瑞典有限公司 设立合营企业涉嫌未依法申报进行立案调查。

新誉集团与庞巴迪运输集团瑞典有限公司合作案件

(一) 立案和调查程序

根据 《反垄断法》 和 《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商务部对新誉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新誉集团) 与庞巴迪运输集团瑞典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庞巴迪瑞典) 设立合营企业涉嫌未依法申报进行立案调查。商务部依法向当事双方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双方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二) 基本情况

2015年2月5日,新誉集团与庞巴迪瑞典签署协议,拟设立合营企业从事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业务和有轨电车信号系统业务。双方分别持有合营企业50%股权,并委派了相应董事和管理人员。合营企业于6月11日取得营业执照

(三) 违法事实和依据

1.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而实施的经营者集中(www.daowen.com)

新誉集团与庞巴迪瑞典设立合营企业,符合 《反垄断法》 第20条的规定,属于经营者集中。按照经营者集中申报计算标准,新誉集团和庞巴迪瑞典2014年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且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达到了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第3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2015年6月11日,合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在此之前未向商务部申报,违反了 《反垄断法》 第21条,构成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

2.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商务部对新誉集团与庞巴迪瑞典设立合营企业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

(四) 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基于上述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考虑到该项交易未依法申报是由于合营企业急于参与某地铁项目投标,交易双方主观故意明显;并且,交易一方庞巴迪瑞典此前因未依法申报接受过行政处罚,此次系再次违法,商务部决定对新誉集团处以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庞巴迪瑞典处以4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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