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百视通与微软共建新媒体合营企业案

百视通与微软共建新媒体合营企业案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 立案和调查程序2015年1月6日,商务部根据 《反垄断法》 和 《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对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与微软公司 设立合营企业上海百家合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涉嫌未依法申报进行立案调查。(二) 违法事实及依据2013年9月17日,百视通与微软在上海签署合资合同,在上海自贸试验区设立合营企业百家合。2013年10月1日,合营企业注册成立,其中百视通持股51%,微软持股49%。

百视通与微软共建新媒体合营企业案

(一) 立案和调查程序

2015年1月6日,商务部根据 《反垄断法》 和 《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对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百视通) 与微软公司 (以下简称微软) 设立合营企业上海百家合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百家合) 涉嫌未依法申报进行立案调查。

(二) 违法事实及依据

2013年9月17日,百视通与微软在上海签署合资合同,在上海自贸试验区设立合营企业百家合。2013年10月1日,合营企业注册成立,其中百视通持股51%,微软持股49%。合营企业负责设计、开发、生产和销售游戏娱乐应用软件,主要用于微软的XboxOne设备。2014年6月,商务部收到举报称本交易涉嫌未依法申报。

2012年,百视通中国境内营业额:(略);微软中国境内营业额:(略)。

上述查明的事实表明:百视通与微软设立合营企业属于 《反垄断法》 第20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且达到了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第3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合营企业已设立,但交易双方未在实施前向商务部申报,违反了 《反垄断法》 第21条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的规定。(www.daowen.com)

(三) 竞争评估

商务部对百视通与微软设立合营企业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

(四) 处罚决定

基于上述调查和评估结论,考虑到百视通和微软在被举报后进行了补报,且能积极配合商务部调查工作,商务部决定对百视通和微软分别处以2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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