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立案和调查程序
2015年3月3日,商务部根据 《反垄断法》 和 《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对南车南京浦镇车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南车浦镇) 与庞巴迪运输集团瑞典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庞巴迪瑞典) 设立合营企业涉嫌未依法申报进行立案调查。
(二) 违法事实及依据
2014年11月3日,南车浦镇与庞巴迪瑞典签署合资协议,拟设立合营企业生产单轨车辆和全自动旅客捷运系统车辆。双方分别出资1.25 亿元人民币,各自持有合营企业50%的股权,并委派了相应董事和管理人员。合营企业于11月11日取得营业执照。2014年12月29日,交易双方主动向商务部来函,称合营企业已领取营业执照,可能违反经营者集中申报的相关规定,希望通过补报进行纠正。
2013年,南车浦镇中国境内营业额及全球营业额:(略);庞巴迪瑞典中国境内营业额及全球营业额:(略)。
上述查明的事实表明:南车浦镇与庞巴迪瑞典设立合营企业属于 《反垄断法》 第20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且达到了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第3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合营企业已设立,但交易双方未在实施前向商务部申报,违反了 《反垄断法》 第21条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的规定。(www.daowen.com)
(三) 竞争评估
商务部对南车浦镇与庞巴迪瑞典设立合营企业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
(四) 处罚决定
基于上述调查和评估结论,考虑到南车浦镇和庞巴迪瑞典在设立合营企业后主动向商务部进行了补报,且能积极配合商务部调查工作,商务部决定对南车浦镇和庞巴迪瑞典分别处以15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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