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购深圳市中诺通讯有限公司案件优化

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购深圳市中诺通讯有限公司案件优化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 立案和调查程序2014年12月15日,商务部根据 《反垄断法》 和 《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对福建省电子信息 (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 收购深圳市中诺通讯有限公司 35%股权涉嫌未依法申报进行立案调查。8月12日,福日电子就其收购中诺通讯100%股权交易向商务部进行申报。该案在商务部网站公示期间,第三方提出福建电子已于7月获得中诺通讯的控制权,涉嫌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

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购深圳市中诺通讯有限公司案件优化

(一) 立案和调查程序

2014年12月15日,商务部根据 《反垄断法》 和 《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对福建省电子信息 (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福建电子) 收购深圳市中诺通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诺通讯) 35%股权涉嫌未依法申报进行立案调查。

(二) 违法事实及依据

2014年7月16日,福建电子与中诺通讯部分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2.8亿元人民币收购中诺通讯35%股权,但实施收购前未向商务部申报。7月31日,福建电子间接控股的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福日电子) 与中诺通讯股东签署协议,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向中诺通讯全体股东购买中诺通讯100%股权。8月12日,福日电子就其收购中诺通讯100%股权交易向商务部进行申报。该案在商务部网站公示期间,第三方提出福建电子已于7月获得中诺通讯的控制权,涉嫌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

2013年,福建电子中国营业额:(略);中诺通讯中国营业额:(略)。

上述查明的事实表明:福建电子收购中诺通讯属于 《反垄断法》 第20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且达到了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第3条规定的申报标准;收购行为已经实施,但福建电子未在实施前向商务部申报,违反了 《反垄断法》 第21条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的规定。(www.daowen.com)

(三) 竞争评估

商务部对福建电子收购中诺通讯35%股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

(四) 处罚决定

基于上述调查和评估结论,考虑到福建电子间接控股的福日电子收购中诺通讯100%股权主动向商务部进行了申报,商务部决定对福建电子处以15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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