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立案和审查程序
2009年8月18日,通用汽车向商务部提交了申报材料,并于8月28日、31日根据商务部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补充。8月31日,商务部认为申报材料符合 《反垄断法》 第23条规定的标准,对此项申报进行初步审查,并通知通用汽车。在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对集中对市场竞争造成的各种影响进行了评估,并于2009年9月28日前完成审查工作。
(二) 相关市场界定
集中交易双方的产品和业务没有横向重叠,但在上下游市场中存在纵向关系。因此,本案中根据交易双方各自的产品分别界定相关市场。就通用汽车的产品而言,相关产品市场界定为汽车乘用车市场和汽车商用车市场;两个相关产品市场的相关地域市场均为中国市场。就德尔福的产品而言,相关产品市场界定为10个独立的汽车零部件市场,它们分别是汽车电子电气传输系统市场、汽车连接系统市场、汽车电气中心市场、汽车热能系统市场、汽车娱乐和通信市场、汽车控制和安全市场、汽车安全系统市场、汽车汽油发动机管理系统市场、汽车柴油发动机管理系统市场、汽车燃料供给和蒸发产品市场;以上10个相关产品市场的相关地域市场均为中国市场。
(三) 竞争分析
商务部依法对此项集中进行了全面评估,初步确认集中存在如下竞争关注:鉴于通用汽车在全球和中国汽车市场的领先地位,以及德尔福在全球和中国汽车零部件市场的领先地位和增长态势,考虑到中国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此项集中可能具有以下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1) 德尔福是国内多家整车厂的独家供应商,鉴于集中实施后双方的控股关系和利益一致性,有必要消除集中对德尔福对国内其他汽车制造企业的供货稳定性、价格和质量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从而避免因此排除、限制国内汽车市场的竞争;
(2) 鉴于集中实施后双方的控股关系和利益一致性以及通用汽车对德尔福董事会的介入,有必要确保通用汽车不获得德尔福掌握的国内其他汽车制造企业的研发技术、车型资料等竞争信息,从而避免因此排除、限制国内汽车市场的竞争;
(3) 鉴于集中实施后双方的控股关系和利益一致性,国内其他汽车制造企业在转换零部件供应商时,有必要确保德尔福不会采取拖延和不配合策略,提高转换成本,从而避免因此排除、限制国内汽车市场的竞争;(www.daowen.com)
(4) 基于集中实施后双方的控股关系和利益一致性,通用汽车可能未来增加自德尔福的汽车零部件采购,提高国内其他零部件企业进入通用汽车采购渠道的难度,使国内其他零部件企业和德尔福相比处于不利地位,从而排除、限制国内汽车零部件市场的竞争。
(四) 审查决定
根据 《反垄断法》 第28条和第29条,商务部认为,此项经营者集中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对中国汽车整车市场及其上游汽车零部件市场的竞争产生不利影响。鉴于在规定时间内,集中双方提出了足以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解决方案,基本消除了商务部的竞争关注,商务部决定接受集中双方提出的解决方案,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具体条件如下:
(1) 集中交易完成后,通用汽车、德尔福应当保证德尔福及其控股和实际控制的关联企业将继续对国内汽车厂商无歧视性地供货,并且承诺将一如既往地确保供货的及时性、可靠性及产品质量,确保在供货的价格和数量上依据市场规则和已达成的协议而定,不应附加会直接或间接排除、限制竞争的不合理条件;
(2) 集中交易完成后,通用汽车不得非法寻求获得德尔福掌握的国内其他汽车厂商的竞争性保密信息,德尔福不得非法向通用汽车披露其掌握的国内其他汽车厂商的竞争性保密信息,双方不得以正式或非正式的方式非法相互交换和沟通第三方的竞争性保密信息;
(3) 集中交易完成后,通用汽车、德尔福应当保证德尔福及其控股和实际控制的关联企业应客户的合法要求,配合客户平稳转换供应商,不得故意拖延或设置、主张限制性条件,以提高其他整车厂商的转换成本,从而达到限制竞争的效果;
(4) 集中交易完成后,通用汽车应当对其所有汽车零部件的采购继续遵循多源供应和非歧视原则,在符合通用公司相关要求的条件下无歧视性地采购,不得专门制定对德尔福有利而对其他供应商不利的不合理条件。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