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日本三菱丽阳公司收购璐彩特国际公司案情报

日本三菱丽阳公司收购璐彩特国际公司案情报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 立案和审查程序2008年12月22日,日本三菱丽阳公司向商务部提交了申报材料。(二) 相关市场界定三菱丽阳公司和璐彩特公司的业务重叠主要是在MMA的生产和销售上。凭借在MMA市场取得的支配地位,合并后三菱丽阳公司有能力在中国MMA市场排除和限制竞争对手。

日本三菱丽阳公司收购璐彩特国际公司案情报

(一) 立案和审查程序

2008年12月22日,日本三菱丽阳公司向商务部提交了申报材料。三菱丽阳公司根据商务部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补充,2009年1月20日,商务部认为申报材料达到了 《反垄断法》 第23条规定的标准,对此项申报进行立案审查,并通知了三菱丽阳公司。鉴于双方在甲基丙烯酸甲酯 (Methylmethacry-late,简称MMA) 市场份额较高,合并后导致的市场集中度变化幅度较大,且收购方因并购在MMA市场取得的市场支配力将产生纵向封锁效应,2009年2月20日,初步阶段审查工作结束后,商务部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书面通知了三菱丽阳公司,进一步审查截止日为2009年5月20日。在进一步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对集中造成的各种影响进行了评估,并于2009年5月20日前完成了审查工作。

(二) 相关市场界定

三菱丽阳公司和璐彩特公司的业务重叠主要是在MMA的生产和销售上。除MMA外,两家公司在某些特种甲基丙烯酸酯单体 (SpMAs)、PMMA粒子和PMMA板材产品上也有少量重叠。因此,相关产品市场为MMA、SpMAs、PMMA粒子和PMMA板材。本项集中对除MMA外的其他三类产品市场影响很小。本项集中的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市场。

(三) 竞争分析

经审查,商务部依法对此项集中进行了全面评估,确认集中将产生如下不利影响:

从横向看,此次交易很可能会对中国MMA市场的有效竞争格局产生负面影响。双方合并后的市场份额达到64%,远远高于位于第二的吉林石化和位于第三的黑龙江龙新公司。凭借在MMA市场取得的支配地位,合并后三菱丽阳公司有能力在中国MMA市场排除和限制竞争对手。

从纵向看,由于三菱丽阳公司在MMA及其下游两个市场均有业务,交易完成后,凭借在上游MMA市场取得的支配地位,合并后三菱丽阳公司有能力对其下游竞争者产生封锁效应。

(四) 审查决定

商务部认为,此项经营者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将对中国MMA市场及其下游市场有效竞争产生不利影响。鉴于在规定的时间内,集中双方提出了足以消除不利影响的解决方案,商务部决定接受集中双方所做承诺,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具体条件如下:

1.产能剥离

璐彩特国际 (中国) 化工有限公司 (简称璐彩特中国公司) 将其年产能中的50%剥离出来,一次性出售给一家或多家非关联的第三方购买人 (“第三方购买人”),剥离的期间为五年。第三方购买人将有权在五年内以生产成本和管理成本 (即成本价格,不附加任何利润) 购买璐彩特中国公司生产的MMA产品,该成本价由独立审计师作年度核实。(www.daowen.com)

如果在剥离期限内产能剥离未能完成,集中双方同意商务部有权指派独立的受托人将璐彩特中国公司的100%股权出售给独立第三方 (“全部剥离”)。

剥离应在拟议交易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完成。如果璐彩特公司有合理理由提出延期申请,商务部有权将以上期限延长六个月 (“剥离期限”)。

2.独立运营璐彩特中国公司直至完成产能剥离

在自拟议交易完成至完成产能剥离或完成全部剥离期间内 (“独立运营期”),璐彩特中国公司与三菱丽阳公司在中国的MMA单体业务将独立运营,分别拥有各自的管理层和董事会成员。

在独立运营期内,集中双方将继续在相互竞争的基础上分别在中国销售MMA,两家公司不得相互交换有关中国市场的定价、客户及其他竞争性信息。

独立运营期内,集中双方违反承诺发生重大违反行为,应支付总金额介于人民币25万元和人民币50万元之间的罚款,具体金额由商务部根据相关重大违反行为的性质及其对中国市场竞争的影响决定。

3.未来五年不再收购也不再建新厂

未经商务部事先批准,合并后三菱丽阳公司在拟议交易交割后五年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 在中国收购MMA单体、PMMA聚合物或铸塑板生产商。

(2) 在中国新建生产MMA单体、PMMA聚合物或铸塑板的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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