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该案立案调查。按照宜昌市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规定,银杏沱码头的装卸调度权由当事人行使。当银杏沱公司在川江航线宜渝线 (上行,即宜昌至重庆)从事载货汽车滚装运输码头服务时,未执行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 《调度规程》,对H公司与其他滚装船运输公司 (以下统称为非H公司) 区别对待,一是优先配载H公司船舶。当事人优先安排车辆上H公司船舶,即H公司的船舶随到随装,非H公司的船舶需要等待调度,并非随来随装。二是为H公司优先安排 “更有价值” 的车辆。对滚装船来讲,在占用同样多的车位情况下,当然更愿意装载可以取得更多运费收入的车辆,即 “更有价值” 的车辆。执法机构认定银杏沱公司作为川江 (库区) 宜渝线 (上行) 载货汽车滚装运输码头服务市场唯一一家公司,利用在该市场上完全的市场支配地位,未平等对待各滚装船公司,对有关联的H 公司与非H 公司的滚装船实行差别待遇,妨碍了非H公司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损害了货运车辆的权益。
(二) 处理决定(www.daowen.com)
湖北省工商局认为,当事人在川江 (库区) 宜渝线 (上行) 载货汽车滚装运输码头服务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川江 (库区) 是货物进出川蜀地区的唯一水运通道,对于滚装船公司来说,从事宜渝线 (上行) 滚装运输不存在选择其他水运路线的可能,所以相关市场界定为川江 (库区) 宜渝线 (上行) 载货汽车滚装运输码头服务市场。当事人经营的位于秭归银杏沱的滚装船码头成为川江航线下游唯一的一个装载、卸货的码头,滚装船企业没有选择其他港埠经营者的可能,当事人是川江 (库区) 宜渝线 (上行) 载货汽车滚装运输码头服务市场唯一一家公司,具有完全的市场支配地位。当事人优先配载H公司船舶,为H公司优先安排 “更有价值” 的车辆,主要有两点危害:①妨碍了非 H 公司公平参与市场竞争。②损害了货运车辆的权益。2018年1月9日,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当事人作为川江航线宜渝线 (上行) 滚装运输码头服务市场唯一一家公司,利用在该市场上完全的市场支配地位,未平等对待各滚装船公司,其行为违反 《反垄断法》 第17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⑥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决定对当事人处以2016年度经营额6%罚款,计97.7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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