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称当事人在腌制盐销售旺季停止向零售商批发传统腌制用500克装日晒盐,只供应新的腌制用800 克装湖水晶盐 (500 克装日晒盐零售价分别为2.00元/袋(折算为4.00元/公斤),800 克装湖水晶盐5.80元/袋 (折算为7.25元/公斤),两种盐品标识上标注的生产厂家、生产原料、执行标准、营养成分均相同,以购买等量的两种盐品计算,消费者购买800 克装湖水晶盐需多支出81.25%的费用)。经查,2014年9月份,当事人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在食用盐库存充足的情况下,在食用盐批发业务中,对条件相同的食用盐零售商在交易品种上实行了不同的待遇。一是在赤峰市与辽宁、河北两省毗邻的旗县、乡镇 (以下简称 “毗邻外省地区”),如元宝山区、宁城县、敖汉旗、喀喇沁旗、平庄镇等地区的食盐专营机构,向食盐零售商供应500克装日晒盐和800克装湖水晶盐,并增加供应新产品400 克装腌制盐;二是在赤峰市与辽宁、河北两省不接壤的其他地区 (以下简称 “内陆地区”),只供应800克装湖水晶盐,拒绝供应500克装日晒盐和400克装腌制盐。
(二) 处理决定(www.daowen.com)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在赤峰市行政区域内的食用盐批发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不论从商品的特性、用途、质量标准,还是销售对象、外观、价格等方面看,工业用盐、畜牧用盐与食用盐有着很大的差别,不具有可替代性。因本案当事人行为涉及的是食用盐批发,因此,本案的商品市场界定为食用盐批发市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 等规范,食盐零售商只能从赤峰市行政区域内具有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当事人及其所属分支机构购进食用盐,不得到赤峰市行政区域外购进食用盐,因此,根据当事人取得的食盐批发许可证,当事人的食盐批发范围仅限于赤峰市行政区域内,本案相关地域市场应界定为赤峰市行政区域内。当事人作为是赤峰市行政区域内专营专卖食用盐的独家经营者,具有100%的市场份额,达到了完全支配食用盐批发业务市场的程度。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为确保食盐零售商能保障广大居民腌制盐的一致需求,对赤峰市行政区域内的食盐零售商供应的腌制盐品种、品质等级和价格等,应当平等对待,一视同仁,不应有差异。但当事人却以平抑与毗邻省份过大的价格断层和防止外省低价盐 “侵销” 为由,对本行政区域内与外省毗邻的边界地区和其他内陆地区食盐零售商的腌制盐供应实行差别待遇的行为。这一行为并无正当理由的支持,“多品种食盐” 自主经营权并不是其实行差别待遇的借口;当事人在与辽宁、河北毗邻地区继续销售500克装日晒盐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外省低价盐 “侵销” 赤峰市场,与自然灾害因素也无关。综上,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差别待遇的违法行为,。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 940 544.00元,对当事人处以上一年度相关商品市场销售额2%的罚款1 047 81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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