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案情
湖北盐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昌分公司于2010年7月5日从荆州活力二八沙市日化有限公司分别购进不同类别洗衣粉共1 400件。并于7月9日-8月3日按3-5元/件不等的差价售给两家食盐批零兼营经销店,共计货款19 362元。经过调查分析,湖北省物价局认定公司搭售洗衣粉的行为违反了 《反垄断法》 相关规定。一是武昌盐业分公司是辖区内唯一食盐专营主体,在当地盐业批发经营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二是武昌盐业分公司销售洗衣粉的行为属于搭售行为。根据对部分零售商的调查询问笔录,可以认定武昌盐业分公司在销售食盐的过程中,存在搭售洗衣粉的行为,违反了 《反垄断法》 第17条关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 “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的禁止性规定。三是食盐属于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公司在销售食盐的过程中搭售洗衣粉,违反了 《反垄断法》 第7条第2款关于依法实行专营专卖行业的经营者 “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的规定。
(二) 处理决定(www.daowen.com)
考虑到武昌盐业分公司的态度较好,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的调查,主动采取了收回余货等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措施,且其涉案数量数额、销售对象、市场辐射、社会影响等均较小,并提交了规范非盐商品销售的承诺书,湖北省物价局依据 《反垄断法》 第45条规定,对本案做出了中止调查和提醒告诫的决定。一是决定对武昌盐业分公司 “搭售事件” 一案中止调查,同时提出限期整改 (一个月) 并跟踪监督 (两个月) 的限制条件。如果发现武昌盐业分公司不履行承诺,不改正错误,不整改到位,将立即恢复调查。二是决定对湖北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和湖北盐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进行提醒告诫。责成湖北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和湖北盐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督促武昌盐业分公司履行承诺、整改到位,并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辖区内盐业分支机构的管理,整顿规范湖北省和武汉市区域内的盐及非盐商品销售行为,防止类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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