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18日,海安县部分用电企业向工商机关举报,称江苏省电力公司海安县供电公司 (以下简称当事人) 以企业缴纳一定限额的预付电费作为其供电条件,企业如不按要求支付预付电费,供电公司不予供电。当事人占有企业缴纳的预付电费,企业当期电费由企业另行支付。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相关举报进行了核查并于2013年8月19日对当事人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立案调查。经查,2008年以来,当事人在企业申请高压用电、签订供电合同时,以口头告知或者发放书面工作单的形式,要求企业缴纳最低限额的预付电费,并将其作为供电公司供电的前提条件,即要求企业 “准备一定数量的预付电费”,企业办理用电手续须 “带好预付电费进账回单”。如不按当事人要求支付 “预付电费”,即便企业用电设施全部安装到位,当事人亦不予供电。企业用电后,电费不是从其 “预付电费” 中扣除,而是另行缴纳。2010年,当事人通过电子邮件下发考核标准,要求所属营业所消灭 “预付电费” 空白,“预付电费” 预收率要达到100%-105%,“对不续缴购电款的用电人坚决由负控断电”。经调查,当事人对4 033户高压电户收取了预付电费。至2013年6月,当事人收取预付电费19 992.98万元。
(二) 处理决定(www.daowen.com)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承认上述事实,认识到其行为增加了企业经营成本,侵害了企业公平交易权,表示要及时整改,并提出了具体的整改措施。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配合调查,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及危害性认识比较深刻,其提出并积极予以落实的整改措施能够消除和挽回其行为所造成的影响,达到了反垄断执法的目标,决定对其中止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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