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案情
2014年以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多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到工商机关举报称,吴江华衍水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当事人) 在提供自来水供水服务时,限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小区居民供水工程设计、施工和供水材料设备的自主选择,违反 《反垄断法》 相关规定,请求工商机关依法查处。经查,当事人在供水经营过程中,明示或暗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给水安装工程、二次供水工程、接水装表工程等交由其全资子公司吴江华衍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衍建工) 或其指定的企业施工。对供水工程所需的水表、管材等主要材料和设备,当事人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单位必须使用其提供或指定的品牌、厂商所生产的材料和设备。
(二) 处理决定(www.daowen.com)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在苏州市吴江区行政所辖地域范围内的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公共自来水对于城区居民而言是最便捷的用水来源,桶装水的供应虽然是城市供水服务的一种补充,但是其在价格和便利性上无法与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相比,商品可替代性较弱。因此本案的相关商品市场确定为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市场。城市公共供水通过市政管网统一输送的特点,也决定了当事人具备唯一经营者地位,不存在同类经营的竞争关系,用户在所属地域内只能选择本地供水企业提供的城市公共供水服务,不存在可以获取其他可替代的地域市场。因此,本案相关市场中的地域范围界定为当事人的供水区域的地域范围。本案中当事人在其特许经营的区域内具有独家经营的权利,其所提供的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所占的市场份额为100%。因其本身具有的自然垄断属性,使得其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具有不可替代性、无选择性,特别是当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能从当事人处申请用水,且只有各项供水工程通过当事人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通水手续,对当事人具有绝对的依赖性。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当事人附加指定供水工程施工单位、材料设备品牌或厂商的不合理交易条件,与其在施工、材料设备市场是否具备支配地位无关,且并无任何政策、法律支持。其行为使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供水工程施工单位的选择、材料设备的采购等方面没有自主选择权,加重了企业和消费者的负担,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 《反垄断法》 第17条第1款第5项的禁止性规定。当局最终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14年度销售额306 134 558.39元7%的罚款,计21 429 419.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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