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湖南盐业股份永州市分公司涉嫌垄断行为案

湖南盐业股份永州市分公司涉嫌垄断行为案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湖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对其下属各县分公司下达了2014年、2015年年度购进、销售各类食盐的计划及考核指标,并组织对其进行检查考核。当事人在相关市场上占有100%的市场份额,永州市行政区域内食盐零售商经销的所有食盐只能从当事人及下属县级分公司供应的品种内选购,对其依赖程度极高。

湖南盐业股份永州市分公司涉嫌垄断行为案

(一) 基本案情

根据零售商举报,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初步核查发现,永州江华等地部分食盐批发企业在向食盐零售商批发食盐时进行强制搭售。湖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对其下属各县分公司下达了2014年、2015年年度购进、销售各类食盐的计划及考核指标,并组织对其进行检查考核。2014年元月至2015年3月,为完成目标销售任务,当事人组织和要求其下属新田分公司、祁阳分公司及江华分公司 (以下统称当事人下属三个县分公司) 在向零售商批发食盐时实行强制搭售。期间,当事人下属三个县分公司在销售普通畅销盐时,在不同时段、不同程度、按照不等的比例向零售商强制搭售滞销的海藻碘盐和精制低钠盐。

(二) 处理决定(www.daowen.com)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在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食盐批发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从食盐的商品特征、功能、质量标准和用途等因素上考虑,结合消费者偏好和消费习惯进行分析,其他近似商品对于食盐商品不具备可替代性。因此,本案的相关商品市场为食盐市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盐业管理条例》 《食盐专营办法》 等规定,永州市行政区域以外的盐业公司不得跨区域向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食盐零售商批发销售,所以本案相关地域市场仅限于永州市行政区域内。当事人在相关市场上占有100%的市场份额,永州市行政区域内食盐零售商经销的所有食盐只能从当事人及下属县级分公司供应的品种内选购,对其依赖程度极高。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利用其食盐批发的市场支配地位,在销售价格较低的普通畅销盐时,强制搭售价格较高的滞销盐。此强制搭售行为不是当事人基于自身正常经营活动及正常效益而采取,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其影响了正常的市场供求关系经济运行效率,损害了食盐零售商和消费者利益,违反了 《反垄断法》 第17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构成了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当局最终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9.83 万元,处当事人2014年度在江华、新田、祁阳、江永四个县食盐销售额1%的罚款即27.288 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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