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案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2年1月立案调查利乐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经查,2009-2013年期间,利乐实施了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包材、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和排除、限制竞争的忠诚折扣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1) 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包材。2009-2013年期间,利乐在销售纸基无菌包装设备时设置了绩效确认期和保证期。绩效确认期时间为客户商业生产开始后8-12周 (即保证期的前8-12周),目的是确认设备是否能够达到商定的性能目标。保证期为设备经调试进入商业生产阶段后的12个月或设备发货后18个月,相当于质保期。通过格式合同的签订,利乐限定设备客户在绩效确认期、保证期或租赁期间内使用利乐包材或 “经利乐认可” 的 “同等品质” 的包材。2009-2010年,利乐在技术服务中采用了固定成本维修保养服务模式 (又称千包协议)。该方案以客户使用的包材数量 (千包) 为计量依据并设置固定服务费率,利乐提供设备预防性维护、修理和正常磨损更换备件,同时保证设备按预定水准运行。该服务要求客户必须使用利乐包材。
(2) 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牛底纸是液体食品纸基无菌包装材料的重要部分之一,利乐2009年开始与大陆市场中唯一的牛底纸生产商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珠海经济特区红塔仁恒纸业有限公司 (二者统称红塔) “合作开发” 牛底纸。2011年,利乐与红塔签署的 《谅解备忘录》 约定:“基于双方当前的意图……(红塔的) 该生产能力将用于在合作协议约定的三年内,排他性地为利乐及其关联公司生产液态包装原纸”。此外,双方曾于2012年3月就牛底纸生产供应签署了 《全球供应协议》,2012年12月,双方又签署了具体操作性的 《供应与合作协议》。上述协议中没有出现2011年《谅解备忘录》 中的直接限制供应条款,但也对有关信息的使用作出限制,如《供应与合作协议》 第5.3款规定,红塔 “(a) 除了为利乐生产产品外,不可使用利乐技术信息;(b) 不能向利乐之外的任何人士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任何使用利乐技术信息生产的产品,或协助任何人士从事上述活动”。
(3) 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忠诚折扣。2009-2013年期间,利乐在包材业务上实施的折扣种类多达数十种,其中追溯性累计销量折扣和个性化目标折扣属于忠诚折扣。追溯累计折扣指客户一定时期的购买量达到特定数量阈值时,该客户会得到某个单价折扣,该折扣追溯适用于这一时期该客户的所有累计购买量,当达到更高的阈值时,折扣幅度更高。个性化采购量目标折扣一般是以特定客户一定时期内采购 产品达到或超过目标比例或个别固定的数量为条件给予的折扣,通常采取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实施,体现为一定价款的折让或者其他优惠措施。本案中,利乐的目标折扣往往由利乐根据具体客户的情况量身定做,通常具有特别的背景,具有很强的目标性。
(二) 处理决定(www.daowen.com)
在相关市场认定环节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从商品的特征、用途、价格等方面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和供给替代分析,把涉案的相关商品范围界定为三个市场,即纸基无菌包装设备市场 (设备市场)、纸基无菌包装设备技术服务市场 (技术服务市场) 和纸基无菌包装材料市场 (包装材料市场)。相关地域范围均为中国大陆境内。通过对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市场进入难度以及其他经营者对利乐的依赖程度等因素的全面考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在上述三个市场上利乐都具有支配地位。
在搭售行为的认定环节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购买、使用利乐包材不是保证产品、设备质量的必要条件,利乐在提供设备和技术服务过程中以多种方式限制和诱导客户使用利乐包材的行为,实质上是借助其在设备、技术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对用户使用包材施加限制和影响,提升或保持客户对利乐包材依赖程度和使用习惯,促使用户使用利乐包材,不使用或减少使用其他包材。利乐的上述行为限制了设备用户的选择权,影响了其他包材厂商的销售,提高了其他经营者的竞争成本,损害了包材市场的竞争,因此构成了 《反垄断法》 第17条第1 款第5项规定 “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的违法行为。
在限定交易行为的认定环节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利乐的限定交易行为产生了实际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尽管利乐与红塔2011年 《谅解备忘录》 中排他性供应原纸的条款没有在后续的协议中出现,但这一约定在一定程度上对红塔产生了实际的影响。红塔牛底纸生产线每年产能远远大于利乐的采购量,但利乐却一直是红塔牛底纸的唯一客户,而利乐的竞争对手向红塔提出的采购意向一概被拒绝。从长远看,上述限定交易行为会导致牛底纸供应因为下游需求不足而放缓发展,同时进一步提高原纸供应商对大客户的依赖程度,包材行业也会因为关键原材料的供给受限而减缓创新节奏,健康发展受到影响。综上,利乐限制红塔与其他包材厂商就牛底纸项目进行合作,限制红塔使用非专有技术信息,影响红塔向其竞争对手提供牛底纸的能力,实质上是凭借其在包材市场上的支配地位,排除、限制包材市场的竞争。因此,利乐上述限定交易行为构成了 《反垄断法》 第17条第1款第4项规定 “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的违法行为。
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忠诚折扣的认定环节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使用了经济学上的分析手段,将利乐与其他对手在市场上的竞争划分为可竞争部分与不可竞争部分。并指出利乐的忠诚折扣具有诱导效应与锁定效应,将客户不可竞争部分需求捆绑可竞争部分需求,与其他折扣叠加运用,短期内对竞争对手造成封锁,导致长期内无法与利乐在相同或相似的成本上竞争,其实质是凭借其在包材市场的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因此,利乐的忠诚折扣构成了 《反垄断法》 第17条第1款第7项规定的 “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作出以下处罚决定: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②对利乐处以2011年度在中国大陆相关商品市场销售额7%的罚款,合计667 724 176.88元人民币。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