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 基本案情2015年7月初,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阿拉善左旗城市给排水公司涉嫌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在安装、更换水表和给排水工程安装施工等经营活动中存在限定交易的行为。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在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所辖地域范围内的城市给公共供水服务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一)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初,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阿拉善左旗城市给排水公司涉嫌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在安装、更换水表和给排水工程安装施工等经营活动中存在限定交易的行为。经查明,当事人在向用户提供自来水供水服务时,用户申请安装或更换水表时必须购买安装当事人提供的水表,否则不予供水。当事人与宁波水表股份有限公司协商,定购了表盘上印制有 “阿水” 统一编号的自来水水表。该水表是专门为当事人供水服务市场生产的,当事人要求用户必须安装其提供的水表,否则不予办理入户供水手续和接入城市给水服务管网。当事人在用户申请接入城市供水管网时必须由其自行施工,否则不予供水。用户 (包括房地产开发商) 向当事人申请接入城市给排水服务管网时,要求自行选择有城市给排水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但当事人要求必须由其自行安排施工,否则不予供水。

(二) 处理决定(www.daowen.com)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当事人在其供水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公共供水服务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本案中,当事人向居民及企事业单位(用户) 提供的商品 (服务) 主要是城市公共供水服务。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自来水供水服务是由当事人独家提供的,当地无其他可以替代的供水来源。在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地域内用户只能选择当事人提供的城市公共供水服务。当事人的公共供水服务地域也只限于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地域范围。综上所述,本案相关市场界定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所辖地域范围内的城市公共供水服务市场。在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地域范围内,当事人提供的城市公共供水服务所占市场份额为100%。在本案相关市场中,当事人在当地具备唯一经营者地位,这一地位使得其具有控制城市公共供水供应与否、如何供应及附加其他相关交易条件的能力。当事人因本身所具有的自然垄断属性,使得其城市供水服务具有不可替代性、无选择性、公益性等特点。当事人是阿拉善左旗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全额投资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本案相关地域市场内城市给排水管网的所有者,其他经营者要进入本案相关市场,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能否与当事人合作。因此,其他经营者进入本案相关市场经营的可行性比较小。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当事人在其供水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公共供水服务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在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所辖地域范围内的城市给公共供水服务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在用户向当事人申请接入城市供水管网时,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指定用户购买安装当事人指定的水表、自行施工等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剥夺了用户的自主选择权,侵犯了其他生产企业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的限定交易行为违反了 《反垄断法》 第17条第5项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00 741.00元,对当事人处以上年度营业额22 580 034.63元2%的罚款451 600.00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