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青岛新奥新城燃气公司被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青岛新奥新城燃气公司被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 基本案情2014年7月,青岛市工商局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报案源线索,称多次接到消费者投诉,当事人在经营中存在限制用户燃气使用量等涉嫌垄断行为。本案相关市场中的商品范围确定为管道燃气供应服务。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2 308.49元,对当事人处以2013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3%的罚款6 818 533.79元。

青岛新奥新城燃气公司被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一)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青岛市工商局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报案源线索,称多次接到消费者投诉,当事人在经营中存在限制用户燃气使用量等涉嫌垄断行为。据查,目前当事人供气范围内的工商业户使用两类燃气表——智能IC卡表和普通燃气表。自2010年4月16日起,当事人通过与智能IC卡表用户签订 《燃气供气协议》、向普通燃气表用户单方面下发 《关于预收气费款的通知》 的方式,要求工商业户缴纳被当事人称为 “预付气费款” 的一笔款项。当事人于2013年8月单方下发 《关于预收气费款的通知》,要求工商业户在正常缴纳燃气费之外缴纳当事人规定金额的 “预付气费款”,并在通知中附加 “如逾期不交,我公司将不能保障贵单位稳定的燃气供应” 等强势性语言。工商业户表示,当事人下发该通知并未与工商业户协商,工商业户迫于压力不得不缴纳该笔 “预付气费款”,且工商业户缴纳的该笔 “预付气费款” 在日常购气中不能冲抵燃气费,工商业户每月底仍需按当事人抄表数量缴纳燃气费,直到工商业户不再用气时,当事人才会将上述 “预付气费款” 予以返还。

(二) 处理决定(www.daowen.com)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当事人在青岛市城阳区行政管辖规划区域内[不包括高新产业区区域和流亭机场区域 (白沙河以北、迎宾路以南、新郑路以西、天河路以南、中川路以西、兴阳路以南、安顺北路以东闭合区域)] 的管道燃气供应服务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本案中,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是管道燃气供应。本案相关市场中的商品范围确定为管道燃气供应服务。根据青岛市城阳区城市规划建设局与当事人签订的 《青岛市城阳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本案相关市场中的地域范围应界定为青岛市城阳区行政管辖规划区域内 [不包括高新产业区区域和流亭机场区域 (白沙河以北、迎宾路以南、新郑路以西、天河路以南、中川路以西、兴阳路以南、安顺北路以东闭合区域)]。在本案相关地域市场范围内,当事人为唯一的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在本案相关市场中的市场份额为100%,无其他竞争者,不存在市场竞争。当事人唯一经营者地位使其在本案相关市场中具有控制管道燃气供应与否、如何供应及其他相关交易条件的能力。当事人本身所具有的自然垄断属性使其具有不可替代性、无可选择性等特点,加之其在本案相关市场中的唯一经营者地位,本案相关地域市场内的燃气用户无法转向其他燃气经营者购买燃气,用户对当事人在管道燃气供应服务上具有完全的依赖性。根据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和 《山东省住建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的通知》 (鲁建燃热字 [2011] 10号) 中 “一个区域内只能由一家企业经营,不得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企业” 的规定,其他燃气经营者无法进入本案相关市场内进行管道燃气经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强行要求工商业户缴纳 “预付气费款” 的行为,损害了工商业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规则,妨碍了经济运行效率的提高,不利于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构成了无正当理由在交易时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2 308.49元,对当事人处以2013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3%的罚款6 818 533.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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