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案情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举报,称辽宁省烟草公司抚顺市公司在开展卷烟批发业务过程中,对畅销卷烟品牌和非畅销卷烟品牌实行捆绑销售。经调查,当事人为了完成销售目标,提高卷烟销量,以每周为周期,根据烟草零售商上期销售情况和当期库存情况,依照销售目标制定当期销售计划,根据计划对烟草零售商制定当期的 “紧俏品牌卷烟投放策略” (以下简称 “投放策略”),即将紧俏品牌卷烟 (当事人称作资源烟,以下简称 “资源烟”)的可订购数量作为资源,与某些特定品牌卷烟 (当事人称作任务烟,以下简称 “任务烟”) 的订购数量进行捆绑。在捆绑销售的过程中,当事人客户经理对其管辖片区烟草零售商的订单执行情况进行记录和统计,对于未按要求执行 “投放策略” 的烟草零售商进行记录,要求其补货或对其限制投放 “资源烟”;对按要求执行 “投放策略”,但由于货源供应原因和其他原因未投放“资源烟” 的烟草零售商,进行记录并予以补货。当事人通过抽查的方式对各区域每周 “投放策略” 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 处理决定(www.daowen.com)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本案的相关市场界定为抚顺市行政区域内卷烟批发销售市场,认定当事人在相关市场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当事人是抚顺市行政区域内唯一一家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具备从事卷烟批发业务主体资格的企业。由于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约束,当地烟草零售商只能从当事人处进货,其经营活动对当事人具有绝对的依赖性。当事人在相关市场内具有独占地位,具有绝对的市场控制力。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当事人以紧俏品牌卷烟的可订购数量为资源,按比例与某些特定品牌卷烟订购数量捆绑销售的行为,违反了 《反垄断法》 第17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构成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上一年度 (2013年度) 捆绑销售卷烟销售额1%的罚款,即罚款433.449 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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