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23日,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东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案件线索,反映当事人利用其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在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对申请用水开户的新用户收取一定数额的用水保证金。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对投诉人反映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当事人确实存在向申请用水开户的居民和企业等服务对象收取300-33 000元不等的用水保证金的情况。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在向用户提供供水服务时,实施了以下附加交易条件:制定 《自来水用户用水保证金收费表》,收取用户用水保证金;制定 《东方市自来水公司关于用水保证金减免原则及退换规定》,对退还用水保证金进行严格限定。
(二) 处理决定(www.daowen.com)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当事人在其供水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城市公共自来水供应是居民及用水企业对当事人最大的依赖所在,也是当事人在交易时附加不合理条件,收取用水保证金的基础。因此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本案相关市场的商品范围应界定为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城市公共自来水通过市政管网统一输送的特点,决定了当事人在其供水区域具备唯一经营者地位,不存在同类经营的竞争关系,用户在所属地域内只能选择当事人提供的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不存在用户可以获取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的其他可替代的地域市场。因此,本案相关市场中的地域范围界定为当事人的供水区域的地域范围。当事人是其供水区域范围内独家经营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的经营者,在上述地域范围内当事人提供的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所占市场份额为100%。当事人因公用企业本身所具有的自然垄断属性,使得其在供水区域范围内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具有不可替代性、无选择性、公益性等特点。因此,在本案相关地域市场内,居民及其他用水户对当事人在城市公共自来水供应服务上具有完全的依赖性。当事人是东方市建设委员会全额投资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本案相关地域市场内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管网的所有者,其他经营者要进入本案相关市场,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能否与当事人合作。因此,其他经营者进入本案相关市场经营的可行性比较小。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在经营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过程中,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以拒绝为用户办理开户手续、拒绝供水为限制条件,违规收取用户的用水保证金,长期占有用户资金,损害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没收违法所得38 521.48元,对当事人处上一年度销售额29 660 403.00元2%的罚款共计593 208.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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