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案情
2010年5月12日,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重庆市水、电、气、电信、广电等公用服务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下属部分分公司自2008年1月以来利用公用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在向非民用气用户 (工业、集体、商业、CNG) 销售天然气过程中,通过设置工作流程与签订格式合同的方式,要求用户接受以 “修正系数” 为基准的天然气结算方式,即在天然气表正常显示读数上乘以 “修正系数” 作为最终的气量结算数据,其行为涉嫌违法。经查,当事人在供应天然气的过程中,要求其下属七家分公司在对非民用气用户开通天然气时与客户签订 《天然气供用气合同》 和 《安全附加协议》,在 《天然气供用气合同》 中附有一则条款,其内容大致为天然气表上的显示读数并非作为计费的气量数,而是在天然气表的显示读数基础上乘以 “修正系数”,得到的数值才作为计费的最终数值,该公司称之为收取 “修正系数”,也称“调节系数” 或 “补偿系数”。从2008年至2010年,该公司对凡是使用不带自动修正仪的天然气表的非民用气用户约定不同的修正系数,且全部是正修正系数,具体数值由该公司各下属分公司自行确定。
(二) 处理决定(www.daowen.com)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当事人在重庆主城的渝中区、沙坪坝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江北区等七个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天然气供应服务市场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本案相关市场界定为上述七个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公共天然气供应服务市场。当事人在上述七个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公共天然气供应服务市场地域范围内,当事人提供的城市公共天然气供应服务占据绝大部分市场份额。在本案相关地域市场内,用气户等其他经营者对当事人在城市公共天然气供应服务上具有很强的依赖性。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利用其在上述七个区域范围内城市天然气供应服务市场中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在向天然气非民用气用户提供销售天然气服务过程中,对采用不带温度压力自动补偿装置的天然气计量仪表的用户,通过格式合同要求用户接受实际结算用气量按用户实际用气量乘以修正系数后的数据结算,其行为违反了 《反垄断法》 第17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2010年度销售收入1%的罚款1 793 588.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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