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案情
2014年 “3.15” 期间,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烟草零售商投诉,称当事人在开展卷烟批发销售业务中,对畅销卷烟品种和非畅销卷烟品种实行捆绑销售,对不按规定要求订购非畅销烟的零售商,则通过减少畅销烟供货数量的方式予以惩罚。经查,截至2014年5月底,赤峰市行政区域内通过 “新商盟” 网络销售平台办理订货业务的卷烟零售商共12 975户,占正常经营卷烟的零售商总户数15 469户的84%,其余零售商均通过当事人设定的 “电话访销” 途径订购卷烟商品。当事人在通过 “新商盟” 网络批发销售卷烟过程中,为完成上级下达的卷烟销售任务,利用其法定市场支配地位及畅销卷烟品种供货不足的实际情况,将所经营的卷烟品种按照品牌及市场表现分为畅销和平销两个大类,制定了以零售商 “月均购进量和月均条均价”进行分类,分别核定畅销卷烟品种供货限额的卷烟批发销售管理办法。当事人向零售商告知 “按照月均购进量和月均条均价分类,并据以确定次月紧俏品种供货限额” 的营销策略,以及零售商 “上月的订货情况将直接影响下月所属客户类别” 的货源管控措施。
(二) 处理决定(www.daowen.com)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本案当事人在卷烟批发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的规定,结合当事人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核定的 “卷烟、雪茄烟全国购进本地 (市) 批发” 的许可事项,以及赤峰市企业登记注册机构提供的赤峰市行政区域内仅有当事人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具有卷烟批发销售经营资格的查询资料,当事人卷烟批发销售业务的独家垄断经营权仅局限于赤峰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本案相关市场的地域市场应界定为赤峰市行政区域内的约9 万平方公里范围。正是基于当事人在赤峰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享有卷烟批发销售业务的独家垄断经营权,不存在任何现实的以及潜在的竞争对手,卷烟零售商在卷烟商品的采购上,对其具有绝对的依赖性。每一种卷烟的市场投放数量、投放方式、投放时间、投放频次,甚至对某一零售商的供货限额以及与之相关的交易条件,都由当事人独自决定,零售商只能按照当事人制定的规则与之交易,没有任何选择权。这也是当事人在交易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对畅销及非畅销卷烟实行捆绑交易的基础。当事人的货源管理办法,实质上是借助零售商月均购进量及月均购进商品单位价格排序,在畅销商品配额与平销商品购进量之间建立起了一种正相关的数量关系,是一种以捆绑销售方式出现的变相搭售行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没有正当理由,在交易时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违法行为。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拿出整改意见报内蒙古工商行政管理局,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的罚款595.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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