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广东惠州大亚湾溢源净水有限公司市场支配地位滥用案

广东惠州大亚湾溢源净水有限公司市场支配地位滥用案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 处理决定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当事人在大亚湾区的西区、澳头两个街道办事处所辖地域范围内的城市公共自来水供应服务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在本案相关市场中,当事人具备唯一经营者地位。

广东惠州大亚湾溢源净水有限公司市场支配地位滥用案

(一) 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24日,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案件线索,反映当事人利用其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在向投诉人房地产企业提供建设施工项目临时供水服务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强行垄断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 (以下简称大亚湾区) 区域内房地产开发小区的自来水管道建设工程。经查明,自2009年12月以来,当事人在向房地产企业提供建设项目临时施工供水服务时,实施了以下附加交易条件行为:附加户表工程合同条款,附加将户表工程交由当事人施工的承诺,附加与当事人指定的企业进行交易。

(二) 处理决定(www.daowen.com)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当事人在大亚湾区的西区、澳头两个街道办事处所辖地域范围内的城市公共自来水供应服务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在本案中,从商品 (服务) 属性上看,自建设施供水和工业专用原水供水与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具有一定相似性,但商品可替代性弱,投诉人难以用村民自建设施供水及工业专供原水来替代当事人提供的城市公共自来水。城市公共自来水供应是房地产企业对当事人最大的依赖所在,也是当事人在交易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实施捆绑交易的基础。因此,本案相关市场中的商品范围确定为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本案相关市场中的地域范围界定为大亚湾区的西区、澳头两个街道办事处所辖地域范围。在西区、澳头街道办事处地域范围内,当事人提供的城市公共自来水供应服务所占市场份额为100%。在本案相关市场中,当事人具备唯一经营者地位。当事人的公用企业性质及其唯一经营者地位,使得其具有控制城市公共自来水供应与否、如何供应及其他相关交易条件的能力。当事人因公用企业本身所具有的自然垄断属性,使得其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具有不可替代性、无选择性、公益性等特点。因此,在本案相关地域市场内,用水户等其他经营者对当事人在城市公共自来水供应服务上具有很强的依赖性,类似本案投诉人等用水大户甚至具备完全的依赖性。本案中,当事人是通过股份合作的形式,才得以在原有的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管网提供供水服务。当事人目前是本案相关地域市场内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管网的所有者,其他经营者要进入本案相关市场,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能否与当事人合作。因此,其他经营者进入本案相关市场经营的可行性比较小。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在一些房地产企业向其申请建设项目施工临时供水服务,签订临时供水工程合同时,强制附加与临时供水服务这一交易标的无关的户表工程施工交易条件,实施临时供水服务与户表工程建设捆绑交易,其行为损害了交易相对人房地产企业的合法权益,剥夺了房地产企业在户表工程施工市场的交易自由选择权,排挤和限制了大亚湾西区、澳头街道办事处地域范围内户表工程施工市场中建筑施工企业的自由竞争,构成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860 236.09元;对当事人处以上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2 363 597.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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