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案情
2015年初,江苏省宿迁市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举报称,宿迁银控自来水有限公司滥用其城市自来水供水服务的市场垄断地位,在住宅小区的给水安装等工程中指定交易相对人。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对举报进行了核查,并随后展开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2007年6月18日,当事人作为宿迁市所辖四个县区内唯一一家公共供水企业,在其原工程管理部、管网部、技术部等部门基础上整合组建了宿迁联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联合公司)。随后,当事人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其就新建住宅小区提出用水申请时,无正当理由,指定由联合公司负责相关供水工程施工。
(二) 处理决定(www.daowen.com)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在宿迁市宿城区、洋河新区、苏宿工业园区、市经济开发区所辖范围内的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本案中,公共自来水对于城区居民而言是最便捷的用水来源,而宿迁市极少乡镇和个别偏远用户通过自建设施取水作为生活用水,不具备代表性与替代性;桶装水的供应虽然是城市供水服务的一种补充,但是其在价格和便利性上无法与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相比,商品可替代性较弱。因此本案的相关商品市场确定为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市场。城市公共供水通过市政管网统一输送的特点,也决定了当事人具备唯一经营者地位,不存在同类经营的竞争关系,用户在所属地域内只能选择本地供水企业提供的城市公共供水服务,不存在可以获取其他可替代的地域市场。因此,本案相关市场中的地域范围界定为当事人的供水区域的地域范围。本案中当事人在其特许经营的区域内具有独家经营的权利,其所提供的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所占的市场份额为100%。因其本身具有的自然垄断属性,使得其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具有不可替代性、无选择性、公益性等特点。因此,在相关市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当事人的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具有完全的依赖性。
经查,自联合公司成立后,当事人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其就新建住宅小区提出用水申请时,无正当理由,指定由联合公司负责相关供水工程施工。具体通过在当事人制作并发放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供水申请表中强制注明企业须将供水工程项目交由其实施。同时,当事人在图纸审查环节出具的 《申请接水回复》 中要求企业接受当事人指定的供水工程施工企业从事相关的供水工程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施工单位选择、设备材料采购等方面均无自主选择权。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上述行为排挤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经营的垄断行为,最终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 665 347.08元,对当事人处上一年度销售额3%的罚款1 835 071.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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