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1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职权检查发现,乌鲁木齐水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新、改、扩建供水接装业务过程中,要求用户单位必须选用其确定的厂家的水表,必须与其下属子公司签订水表采购合同,否则不予向用户通水。其行为涉嫌违反了 《反垄断法》 第17条第1款第4项的相关规定。经查,当事人作为乌鲁木齐市主城区内唯一一家公共供水企业,在向用户提供供水服务过程中,通过制发文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工作流程等手段实施了限定用户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并且,当事人还通过专门人员的稽查,确保限定交易行为得以有效实施。
(二) 处理决定(www.daowen.com)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在乌鲁木齐市区内主城区所辖地域范围内的城市公共供水服务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本案中,乌鲁木齐市主城区内供水服务由当事人独家提供,当地无其他可替代的供水来源。城市公共供水服务是用户对当事人最大的依赖所在,也是当事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交易时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基础。因此,本案相关市场中的商品范围确定为城市公共供水服务。城市公共供水通过市政管网统一输送的特点,也决定了当事人具备唯一经营者地位,不存在同类经营的竞争关系,用户在所属地域内只能选择本地供水企业提供的城市公共供水服务,不存在可以获取其他可替代的地域市场。因此,本案相关市场中的地域范围界定为当事人的供水区域的地域范围。当事人因公用企业本身所具有的自然垄断属性,使得其城市公共供水服务具有不可替代性、无选择性、公益性等特点。因此,在本案相关市场内,用户对当事人在城市公共供水服务上具有很强的依赖性,甚至具备完全的依赖性,当事人具备市场支配地位无疑。
经查,当事人自2011年以来,先后制定发布了一系列文件,限定用户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例如,2012年7月,当事人下发了 《关于规范新(改、扩) 建楼房民用水表安装管理工作的通知》,形成了 “水表前必须加装锁闭阀,水表后必须加装闸阀”,“水表的表前锁闭阀、表后闸阀以及计量器必须使用水业集团公开招标中标厂家的产品”,“供水设施安装完毕后,经水业集团验收合格的用户方可给予通水” 的强制性规定。此外,当事人还通过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工作流程,在用户办理审批手续时,与水表销售、小型涉水工程承揽同步进行,实施限定交易行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在提供供水服务过程中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材料库并限定用户使用的行为以及限定用户只能与其下属子公司进行交易的行为均无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在限制了交易相对人的自主选择权,损害了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排挤和限制了乌鲁木齐市区主城区地域范围内涉水工程施工企业及水表销售企业的公平竞争,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行为。最终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49.389 1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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