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案情
2015年底,部分水杨酸苯酚贴膏 (俗称鸡眼膏) 生产厂家投诉重庆西南制药二厂有限责任公司有滥用苯酚原料药市场支配地位,清理市场、拒绝向除河南商丘市新先锋药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新先锋公司) 以外的其它企业供货的情况。接到线索后,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6月展开立案审查。经查,2014年2月8日,当事人与河南新先锋药业有限公司签订了 《全国总代理合同》。合同签订后,当事人于2014年2月至2014年4月的三个月内停止向市场任何客户供货,在此期间国内多家鸡眼膏生产企业、医药公司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向当事人提出购买苯酚原料药 (鸡眼膏原料) 的请求,均被当事人拒绝。2014年5月至2015年12月,当事人只向新先锋公司等6家企业销售苯酚,拒绝交易的时间长达23个月。
(二) 处理决定(www.daowen.com)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在全国苯酚原料药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本案中,鸡眼膏是目前市场上唯一治疗相关疾病的非处方药,处方药不具有其购买便捷的特点,因此鸡眼膏的可替代性较弱。从2012年7月起,当事人是全国唯一生产、销售苯酚原料药的生产企业。2015年与2012年相比,全国苯酚原料药平均价格上涨5.38倍,这更加证明了苯酚原料药在含有苯酚的制剂中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本案的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为苯酚原料药市场。此外,本案的相关地域市场应为全国市场。经查,自2012年6月至今,当事人是全国唯一在实际生产苯酚的药品生产企业。其在全国苯酚原料药市场占据100%市场份额,具有控制苯酚原料药价格、供应与否、如何供应及其他相关交易条件的能力。这是当事人能够作出哄抬价格、拒绝交易行为的前提。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之下,原料药产业的市场准入门槛较高,国内苯酚原料药的使用方必须从当事人处购买原料药。此外,当事人拒绝供货之后,采购不到苯酚原料药的医药公司放弃了苯酚原料药的经营;苯酚制剂生产企业因得不到生产原料而蒙受损失,由此可见,苯酚需求企业对当事人有很强的依赖性。
当事人预测到实行苯酚原料药独家代理后会产生垄断利益,并以此作为其它产品的交易条件,证明其对实施拒绝交易的行为具有主观故意性。同时,当事人还提高了苯酚原料药总代理的销售价格并提出反向价格返利条件等销售模式。并在后续工作中逐步帮助新先锋公司实现对下游的控制从而保证自己获取更多的垄断利润。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当事人在2014年2月至4月停止向市场任何客户供货,造成苯酚原料药市场供应短缺;在2014年5月至2015年12月,当事人虽然开始向市场供货,但其仅向新的六家企业零散供货,而不向原有的客户供货,不能满足全国大多数苯酚原料药生产企业的需要,造成苯酚原料药需求市场严重缺货,而当事人在此期间的利润却有了大幅提高。该行为破坏了苯酚原料药下游市场的竞争秩序,损害了批发零售医药企业利益以及消费者利益,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拒绝交易行为,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82 883.9元,处2015年度销售收入1%的罚款17 2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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