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案情
重庆青阳药业有限公司到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咨询,称其在2013年9月与湖南湘百合医药公司 (以下简称湘百合公司) 签订 《别嘌醇原料经销协议》 (以下简称 《协议》) 后,客户反映其经营行为违反 《反垄断法》 的相关规定。为避免更大的法律责任,当事人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了 《协议》 原件和别嘌醇原料药、制剂的相关生产情况,请求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经营活动是否违法进行确认。经查,2013年9月25日,当事人与湘百合公司签订了全国独家代理销售别嘌醇原料药协议。同日,又与湘百合公司签订了别嘌醇片全国经销协议。当事人签订独家代理合同后自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未向湘百合公司销售别嘌醇原料药,也未向国内其他任何客户销售别嘌醇原料药。在此期间,湘百合公司、国内其他多家别嘌醇制剂生产企业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向当事人提出购买别嘌醇原料药的请求,均被当事人拒绝。2014年4月以后,当事人恢复向市场销售别嘌醇原料药,距其拒绝向市场销售别嘌醇原料药的时间已长达半年。
(二) 处理决定(www.daowen.com)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当事人在全国别嘌醇原料药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在抗痛风药物中,能阻止尿酸生成、价格便宜且被列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甲类药品的就只有别嘌醇。从需求替代方面看,别嘌醇原料药具有不可替代性,只有使用别嘌醇原料药才能生产出别嘌醇制剂。别嘌醇制剂生产企业无论别嘌醇原料药价格如何变化,都无法选择其它商品进行别嘌醇制剂的生产。本案的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为别嘌醇原料药市场。依据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别嘌醇原料药生产资质认证范围为全国范围,无地域限制。在全国范围内,只要具备生产别嘌醇原料药资质、具有生产别嘌醇原料药工艺技术的企业,生产出的别嘌醇原料药经相关部门检验合格后就可以进入全国各地销售,与国内其他具有相关资质的生产企业进行市场竞争。需求者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采购,因此本案的相关地域市场为全国市场。当事人自2012年7月至今,具有别嘌醇原料药生产销售的完全垄断地位,没有其他竞争者与其竞争。当事人目前在全国别嘌醇原料药市场占据100%市场份额,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未批准进口国外生产的别嘌醇原料药。当事人具有控制别嘌醇原料药价格、供应与否、如何供应及其他相关交易条件的能力。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之下,原料药产业的市场准入门槛较高,药品生产企业需投入大量资金和科研力量获得相关资质,其中最为重要、也最为关键的是以下四个认证:一是环保测评;二是安全生产认证;三是消防验收评定;四是药品生产相关认证,如药品注册、药品生产许可和药品 GMP认证等。当事人对其它别嘌醇制剂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经营利润等具有决定性影响,别嘌醇制剂生产企业对当事人有很强的依赖性。认为,当事人利用其在别嘌醇原料药市场的支配地位,于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对别嘌醇原料药需求者实施了拒绝交易行为,违反了 《反垄断法》 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拒绝交易的行为。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2013年度销售收入3%的罚款439 308.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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