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案情
2017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对天津汉德威药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汉德威公司)、浙江新赛科药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新赛科公司) 滥用在异烟肼原料药市场的支配地位,实施价格垄断行为进行了调查。汉德威公司和新赛科公司在异烟肼原料药市场的份额合计超过三分之二且具有较强的市场控制能力,两公司在全国异烟肼原料药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经查,两公司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分别于2015年8月、2017年大幅上调原料药销售价格。并为提高产品价格,均与潍坊隆舜和医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隆舜和公司) 达成独家包销协议,仅向隆舜和公司及其指定的制剂企业、商业公司出售异烟肼原料药,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向其他制剂企业出售异烟肼原料药。
(二) 处理决定(www.daowen.com)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为新赛科公司和汉德威公司在国内医药级异烟肼原料药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由于只有使用药品标准处方生产制剂才能保证制剂的安全、有效、合法,因此异烟肼制剂的处方中,异烟肼原料药的配方成分需要经过严格的测试,不能用其他药物替代,含量亦不能改变。同时依据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异烟肼原料药的地域市场应认定为全国范围。因此本案的相关市场为国内的异烟肼原料药市场。新赛科公司和汉德威公司在异烟肼原料药市场的份额合计超过2/3,两公司控制市场的能力较强,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度较大,新赛科公司和汉德威公司作为国内主要的异烟肼原料药生产企业之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以及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行为违反了 《反垄断法》 第17条第1款第1项、第3项之规定,破坏了异烟肼原料药市场的竞争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处理。同时考虑到两公司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时间以及能够积极整改、恢复供货等因素,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决定责令新赛科公司和汉德威公司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行为;对新赛科公司处以2016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人民币14 475 800元2%的罚款,计人民币289 516元;对汉德威公司处以2016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人民币772万元2%的罚款,计人民币154 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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