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高通公司被指控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高通公司被指控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 处理决定高通公司在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和基带芯片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该行为违反了 《反垄断法》 第17条第1款第1项关于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的规定。

高通公司被指控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一) 基本案情

根据 《反垄断法》 等法律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3年11月立案,依法对当事人滥用在CDMA、WCDMA和LTE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 (以下简称无线标准必要专利) 许可市场及 CDMA、WCDMA和 LTE无线通信终端基带芯片 (以下简称基带芯片) 市场的支配地位,实施垄断行为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发现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有以下几方面:

(1) 高通公司与被许可人签订的专利许可协议均包括相关过期的专利,高通公司不向被许可人提供专利清单,且与被许可人签订的长期甚至无固定期限的许可协议中约定了一直不变的专利许可费标准。高通公司的过期标准必要专利包含在对外许可的专利组合中,被许可人未能获得公平协商的机会以避免对高通公司的过期专利支付许可费。此外,高通公司在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中,强迫某些被许可人将持有的相关非无线标准必要专利向当事人进行许可,强迫某些被许可人免费进行反向许可,要求某些被许可人不能就持有的相关专利向高通及高通的客户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高通公司在某些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中并不实质的考虑和评估被许可人专利的价值,拒绝向被许可人就反向许可的专利支付合理的对价

(2) 高通公司在进行专利许可时,不对无线标准必要专利与非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进行区分,不向被许可人提供专利清单,而是采取设定单一许可费并进行一篮子许可的方式,将持有的非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进行搭售许可。

(3) 高通公司将签订和不挑战专利许可协议作为被许可人获得当事人基带芯片的条件,如果潜在被许可人未与高通签订包含不合理许可条件的专利许可协议,高通公司则拒绝与该潜在被许可人签订基带芯片销售协议并拒绝向其供应基带芯片;如果已经与高通签订专利许可协议的被许可人与高通就专利许可协议产生争议并提起诉讼,则高通将停止向该被许可人供应基带芯片。

(二) 处理决定

高通公司在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和基带芯片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不同代际的无线通信技术标准存在演进关系,但电信网络运营商升级到新一代无线通信技术标准时,为了保证长达数年的网络升级过程中的代际兼容性,普遍要求无线通信终端必须同时支持上一代无线通信技术标准。因此,已广泛应用的不同无线通信技术标准之间不存在现实可行的替代关系。本案调查涉及的CDMA、WCDMA和LTE技术标准当前均不存在现实可行的替代性标准。

由于无线标准必要专利是实现特定无线通信技术标准必须要实施的专利,无线通信终端制造商生产销售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产品必须获得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从需求替代分析,无线通信终端制造商生产特定的无线通信终端,纳入相关技术标准的每一项无线标准必要专利都不可或缺,都是必须要实施的技术专利,任何一项无线标准必要专利的缺失,都会导致无线通信终端不能完全符合相关技术标准,不能满足市场需求。从供给替代分析,每一项无线标准必要专利都具有唯一性,在被相关无线通信技术标准采纳并发布和实施后,不存在实际的或者潜在的替代性供给。因此,每一项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均单独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产品市场。在本案中,由于当事人将持有的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进行组合许可,相关产品市场为当事人持有的各项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单独构成的相关产品市场的集合,即CDMA基带芯片市场、WCDMA基带芯片市场和LTE基带芯片市场。

由于专利授权、使用和保护均具有地域性,单独构成一个独立相关产品市场的每一项无线标准必要专利的地域市场均为一个特定的国家或者地区。在本案中,当事人将持有的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进行组合许可,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相关地域市场为当事人持有的各项无线标准必要专利的国家或者地区市场的集合,即全球市场。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查明,在CDMA、WCDMA和LTE 无线通信技术标准中,当事人均持有数量不等的无线标准必要专利。当事人在无线标准必要专利市场占有100%的市场份额,具有控制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的能力,无线通信终端制造商对当事人的无线标准必要专利组合许可高度依赖,并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度较大,因此当事人在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当事人在CDMA基带芯片市场、WCDMA基带芯片市场和LTE基带芯片市场中的市场份额均超过1/2,具有控制相关基带芯片市场的能力,主要无线通信终端制造商对当事人的基带芯片高度依赖,并且基带芯片市场进入门槛高、难度大,因此当事人在相关基带芯片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分析当事人的垄断行为认为当事人直接或者间接地收取了不公平的高价专利许可费。当事人要求专利免费反向许可,抑制了被许可人进行技术创新的动力,阻碍了无线通信技术的创新和发展,排除、限制了无线通信技术市场的竞争。同时,要求专利免费反向许可使当事人相对其他基带芯片生产商获得了不正当的竞争优势,无线通信终端制造商采购其他基带芯片生产商的产品将会负担更高的知识产权成本,削弱了其他基带芯片生产商的竞争力,损害了市场竞争。当事人收取不公平高价专利许可费增加了无线通信终端制造商的成本,并最终传导到消费终端,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该行为违反了 《反垄断法》 第17条第1款第1项关于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的规定。

当事人利用在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的支配地位,在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中没有正当理由搭售非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对于非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被许可人本可以考量包括侵权和诉讼风险在内的各种因素,自由决定是否寻求以及向哪个专利权人寻求获得许可。由于当事人强制搭售非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被许可人必须从当事人处获得非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并支付许可费,理性的被许可人通常不会额外承担费用进行规避设计或者寻求替代性技术。这使得与当事人持有的非无线标准必要专利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替代性技术失去了参与竞争的机会和可能,严重排除、限制了相关非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的竞争,阻碍、抑制了技术创新,最终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无线通信终端制造商使用当事人的无线标准必要专利应当支付公平、合理的专利许可费,但当事人在专利许可要约中包含了过期专利收费、要求被许可人进行专利免费反向许可、没有正当理由搭售非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等不合理条件,利用在基带芯片市场的支配地位,以不供应基带芯片相要挟,强迫潜在被许可人签订包含不合理条件的专利许可协议,该行为不具有合理性。同时,被许可人与当事人就专利许可协议产生争议并提起诉讼是被许可人的权利,而当事人基于在基带芯片市场的支配地位,在基带芯片销售中附加不挑战专利许可协议的不合理条件,实质上限制甚至剥夺了被许可人的上述权利,将不挑战专利许可协议作为当事人向被许可人供应基带芯片的前提条件,没有正当理由。该行为违反了 《反垄断法》 第17条第1款第5项关于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的规定。(www.daowen.com)

由于当事人在基带芯片市场具有支配地位,潜在的和实际的被许可人对当事人的基带芯片高度依赖,如果当事人拒绝提供基带芯片,则潜在的或者实际的被许可人可能无法进入或者必须退出相关市场,无法有效参与市场竞争。当事人利用在基带芯片市场的支配地位,要求潜在被许可人签订包含不合理条件的许可协议,限制被许可人就专利许可协议提出争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将不接受当事人不合理专利许可条件的潜在的或者实际的被许可人排挤出市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该行为违反了 《反垄断法》 第17条第1款第5项关于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交易时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规定。

依据 《反垄断法》 第47条、第49条的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当事人上述滥用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和基带芯片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其一,责令当事人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行为。

(1) 当事人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无线通信终端制造商进行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时,应当向被许可人提供专利清单,不得对过期专利收取许可费。

(2) 当事人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无线通信终端制造商进行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时,不得违背被许可人意愿,要求被许可人将持有的非无线标准必要专利反向许可;不得强迫被许可人将持有的相关专利向当事人反向许可而不支付合理的对价。

(3) 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而销售的无线通信终端,当事人不得在坚持较高许可费率的同时,以整机批发净售价作为计算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的基础。

(4) 当事人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无线通信终端制造商进行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时,不得没有正当理由搭售非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

(5) 当事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无线通信终端制造商销售基带芯片,不得以潜在被许可人接受过期专利收费、专利免费反向许可、没有正当理由搭售非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等不合理条件为前提;不得将被许可人不挑战专利许可协议作为当事人供应基带芯片的条件。

上述各项责令当事人停止的违法行为适用于当事人的子公司和当事人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公司。当事人转让无线标准必要专利的,应当要求权利受让方承诺受上述禁止行为的限制。

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授权的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行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竞争不具有显著排除、限制影响的,不适用以上决定。

其二,对当事人处2013年度销售额8%的罚款。

经核定,当事人2013年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销售额为761.02亿元人民币汇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13年度平均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为,当事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较深,持续时间较长,决定对当事人处2013年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额8%的罚款,计60.88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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