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VIVO经销商价格垄断案:打破垄断,维护公平市场

VIVO经销商价格垄断案:打破垄断,维护公平市场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另外,从南京威沃提取的数份《乱价处罚通知书》 表明,南京威沃在2016年vivo手机价格检查专项行动中,将南京普讯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等经销商低于统一零售价格销售手机的行为认定为市场乱价,并对其进行了罚款。根据涉案企业提交的财务数据,经核算,2015年度涉案企业受上述违法行为影响的江苏省内市场涉案产品销售额为698 330 931.00元。

VIVO经销商价格垄断案:打破垄断,维护公平市场

(一) 基本案情

2016年,vivo手机省内分经销商举报,总经销商对下级代理商实行限制零售价格的做法,禁止代理商开展促销或是回馈老顾客之类的活动,一旦不执行总经销商的定价,就会遭遇断货。经查,涉案企业违法事实如下:

1.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转售价格的垄断协议

(1) 多次对江苏省内各地经销商发布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要求各地经销商予以执行。2014年5月28日、2015年7月6日和2016年3月17日涉案企业分别向经销商发布 《vivo智能手机市场价格管理协议》,对vivo手机市场低价销售进行了界定,规定对低价销售行为进行检查和处罚,对不能按期签订控价协议的零售客户停货督促,直至停止合作等内容;2016年3月17日发布的 《产品操作的相关规定》,要求经销商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批发价,否则按10万元/型号进行处罚,复查执行仍不到位的予以淘汰。另外,涉案企业不定期向各地经销商发布 《新品上市价格通知》 《××型号新价格通知》 等,对各型号手机的批发价以及零售价进行明确规定,要求各经销商严格执行,并对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 通过子公司多次对零售商发布价格管理规定。2016年3月30日、2016年8月12日涉案企业所属全资子公司南京威沃电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南京威沃) 分别发布 《vivo智能手机市场价格管理规范》 和 《关于乱价处罚的补充说明》,对南京地区vivo手机市场低价销售进行界定,并规定了对零售商的检查和处罚方式。另外,南京威沃要求南京地区各零售商在柜台摆放统一制作的控价立牌,包括vivo手机 《价格管理规范》 和 《价格声明》,声称统一售价,并对一切低价销售行为进行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经销资格等。

2.与交易相对人签订价格控制协议

(1) 通过与省内各地区经销商签订协议控制vivo手机批发价格,并要求经销商对各自零售商的零售价格进行管控。经查,涉案企业2016年与扬州百胜电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扬州百胜) 等地区经销商签订的 《vivo手机销售代理协议》 中第1条规定:“甲方 (涉案企业) 授权乙方 (扬州百胜) 代理扬州地区的vivo手机产品的销售……,但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所规定的价格体系进行销售,并控制自己所代理地区的零售价格。” 第8条规定:“乙方有责任保证在所代理地区的产品控价,一经发现乱价行为,甲方按照2016年文件《004 YXSW vivo智能手机价格管理协议》 对乙方进行处罚。” 根据涉案企业的要求,扬州百胜等地区经销商在与江苏百胜签订 《vivo手机销售代理协议》后,与其零售商签订了 《产品经销协议》,明确禁止低价销售产品。

(2) 要求子公司和各自零售商签订价格控制协议,禁止零售商进行低价销售,并规定了处罚措施。经查,南京威沃 (甲方) 2016年与南京文鑫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等零售商签订的 《vivo手机销售合作协议》 中第10条规定:“乙方严禁低价销售甲方产品,扰乱市场秩序。关于乱价的界定:①门店标牌价低于公司规定的市场零售价;②顾客购机时,乙方以低于标准零售价的价格把产品销售给消费者……”,第11条规定:“关于乱价的处理:①针对经销商A:门店乱价经认定,第一次乱价处罚500元,第二次乱价处罚1000元,第三次停货直至终止合作……”。(www.daowen.com)

3.实施了固定转售价格的垄断协议

经核实,涉案企业固定的转售价格在经销商、零售商实际操作环节得到了执行,涉案企业还通过对低价销售的经销商或零售商进行罚款进一步促进了垄断协议的实施。本机关提取的数份2016年的 《通讯事业部客户往来调整通知单》 显示,涉案企业对南京驰信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等客户的低价销售行为进行了处罚,并调增了客户的应收账款。另外,从南京威沃提取的数份《乱价处罚通知书》 表明,南京威沃在2016年vivo手机价格检查专项行动中,将南京普讯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等经销商低于统一零售价格销售手机的行为认定为市场乱价,并对其进行了罚款。

根据涉案企业提交的财务数据,经核算,2015年度涉案企业受上述违法行为影响的江苏省内市场涉案产品销售额为698 330 931.00元。

(二) 处理决定

江苏省物价局认为,涉案企业的控价行为损害了vivo手机各经销商之间的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违反了 《反垄断法》 第14条第1项的规定,属于 “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且涉案企业未能证明上述行为符合 《反垄断法》 第15条规定的豁免情形和豁免条件,依法应予以处罚。

依据 《反垄断法》 第46条第1款、第49条以及 《行政处罚法》 第27条第1款的规定,考虑到涉案企业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和整改情节等因素对涉案企业处2015年度江苏地区涉案产品销售额698 330 931.00元1%的罚款,计人民币6 983 309.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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