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江苏省奔驰汽车价格垄断案调查报告

江苏省奔驰汽车价格垄断案调查报告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 基本案情江苏省物价局从2014年7月22日起,对涉案企业达成并实施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行为进行了调查。根据以上违法事实,江苏省物价局依据 《反垄断法》 第46条、第49条之规定,对奔驰公司处以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7%的罚款,计3.5亿元。

江苏省奔驰汽车价格垄断案调查报告

(一) 基本案情

江苏省物价局从2014年7月22日起,对涉案企业达成并实施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行为进行了调查。经查,涉案企业主要违法事实如下:

1.达成限定江苏省内经销商奔驰E级、S级整车最低转售价格的垄断协议

2013年1月至2014年7月,涉案企业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口头通知或者召开经销商会议的形式,对江苏省不同区域内E级、S级整车的最低转售价格进行限定。①通过电话或口头通知形式限定E级、S级整车最低转售价格;②通过召开经销商会议限定E级、S级整车最低转售价格。

2.达成限定江苏省内经销商配件最低转售价格的垄断协议

自2010年起,涉案企业就对江苏省内经销商转售奔驰汽车相关配件的最低价格进行限定。涉案企业根据事故车 (保险公司理赔)、停产车型 (保修期外)、在产车型 (保修期内) 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不得低于7 折、8 折、9折的限价政策 (以下简称 “7、8、9” 折扣原则)。

3.实施限定江苏省内经销商E级、S级整车和配件最低转售价格的垄断协议(www.daowen.com)

主要包括:①要求经销商每周将E级、S级车辆销售发票上传销售激励管理系统 (SIMS系统),组织专门人员对上传的发票进行检查,超出限价要求的,经销商必须说明原因。②跟踪经销商销售流程,对低价销售的经销商,加大考核力度和频率,对经销商施加压力。③对违反限价政策的经销商,减少政策支持力度,如停止热销车型供货、停止批准新店项目。④对经销商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约谈,对情节严重者,要求经销商将其辞退出奔驰经销系统。

(二) 处理决定

江苏省物价局认为,涉案企业与江苏省内经销商分别处于奔驰汽车及相关配件销售链条的不同环节,二者各自具有独立的市场地位,属于上游和下游的关系。涉案企业凭借自身优势地位及严格的管理措施,对经销商实施的整车、配件最低转售价格的限定,具有强大的约束力。这种价格控制,剥夺、干预了下游经销商的自主定价权,排除、限制了奔驰经销商间的价格竞争,弱化了价格信号对资源配置的引导作用,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涉案企业达成并实施限定经销商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行为,破坏了奔驰整车和售后服务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违反了 《反垄断法》 第14条第2项的规定,属于达成并实施 “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并且涉案企业未能证明上述行为符合 《反垄断法》 第15条规定的豁免情形,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根据以上违法事实,江苏省物价局依据 《反垄断法》 第46条、第49条之规定,对奔驰公司处以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7%的罚款,计3.5亿元。对在奔驰公司组织下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经销商处以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1%的罚款,其中,对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经销商,依法免除或者从轻处罚,对南京、无锡、苏州三地的奔驰经销商共计罚款786.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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