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上海海尔公司价格垄断案:经济罪案件探讨

上海海尔公司价格垄断案:经济罪案件探讨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 基本案情重庆新日日顺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重庆海尔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重庆海尔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由海尔出资,在上海地区分渠道及产品线以各自名义与下游经销商、零售商签订经销合同。涉案企业还通过发布限价表、通报 “乱价” 行为、处罚“乱价” 经销商等多种手段实施了上述价格垄断协议。

上海海尔公司价格垄断案:经济罪案件探讨

(一) 基本案情

重庆新日日顺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重庆海尔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重庆海尔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由海尔出资,在上海地区分渠道及产品线以各自名义与下游经销商、零售商签订经销合同。

在经营过程中,上述三家涉案企业对经销商采取了限定终端零售最低价格的管控措施,涉嫌存在与上海地区经销商达成并实施 “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 垄断协议的事实:

三家公司限定转售最低价格的各种形式包括:①发送各类销售政策和通知,要求经销商执行统一指导价销售;②不定时发布各类管理公函、沟通函、通知函等,要求经销商不得 “窜货乱价”,不得扰乱线上市场秩序,规范线上线下产品价值链;③与经销商签订 《海尔产品经销总合同》 《奖励协议》,要求 “不得出现乱价现象” “按照约定统一零售价格在终端零售”;④与经销商签订 《保证金协议书》,约定如果发现线上经销商违反市场规范 (含限价),保证金不予退还。涉案企业还通过发布限价表、通报 “乱价” 行为、处罚“乱价” 经销商等多种手段实施了上述价格垄断协议。(www.daowen.com)

(二) 处理决定

上海市物价局认定,涉案企业与其上海地区经销商属于独立市场主体,两者存在交易关系,涉案企业的行为违反了 《反垄断法》 第14条第2项和《反价格垄断规定》 第8条第2项的规定,属于达成并实施 “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依据 《反垄断法》 第46条第1款、第49条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27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考虑到涉案企业在调查前已经删除修改 《海尔产品经销总合同》 的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的规定,在调查中能够积极主动进行整改,修订合同条款,废止违反 《反垄断法》 的经销商管理规定,进行内部合规培训与考核,积极清退 “罚款” 等情节,以及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程度等因素,上海市物价局决定依法责令三家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3%的罚款,共计1 23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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