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案情
在2012及2013年度签订的 《特约经销合同书》 中,上海韩泰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明确要求下游经销商遵守上海韩泰轮胎销售有限公司制定的最低销售价格。同时,《特约经销合同书》 中还明确了降价销售的后果。
上海韩泰轮胎销售有限公司通过制定发布最低价格表、收取市场规范保证金以及发布市场规范公函等形式实施上述价格垄断协议。
1.制定并发布卡客车轮胎产品最低价格表
上海韩泰轮胎销售有限公司制定并向经销商及零售商发布 《韩泰2013年指导价格表 (代理商用)》 及 《韩泰2013年指导价格表 (零售店用)》,在其中规定了经销商转售卡客车轮胎产品的最低批发价、指导批发价和统一零售价,并要求经营商和零售商执行。
2.收取市场规范保证金
2012年和2013年,上海韩泰轮胎销售有限公司在经营中为规范经销商“低于甲方 (上海韩泰轮胎销售有限公司) 设定并通报的最低批发价格销售”等窜货行为,根据与经销商签订的 《市场稳定化管理合同》,向部分经销商收取5万元的市场规范保证金。(www.daowen.com)
3.发布乘用车轮胎产品市场规范公函
上海韩泰轮胎销售有限公司向乘用车轮胎经销商发布部分产品指导批发价格表,并向经销商下发 《2013年市场规范公函》,明确要求H432、H430、RA35全规格产品批发价格不得低于指导批发价。
(二) 处理决定
上海韩泰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与上海韩泰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地区经销商属于独立的市场主体,两者存在韩泰品牌轮胎商品的交易关系,上海韩泰轮胎销售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 《反垄断法》 第14条第2项和 《反价格垄断规定》 第8条第2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 “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依据 《反垄断法》 第46条第1款、第49条以及 《行政处罚法》 第27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考虑到上海韩泰轮胎销售有限公司在调查前就已删除《特约经销合同书》 中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的部分规定,主动整改部分违法行为,在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主动提供了执法机构未掌握的部分证据,并在调查后退还已收取的市场规范保证金,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节,结合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程度等因素,上海市物价局决定责令上海韩泰轮胎销售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上海韩泰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2014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2.175 2 亿元1%的罚款,计217.52万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