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部分眼镜镜片生产企业涉嫌维持转售价格案

部分眼镜镜片生产企业涉嫌维持转售价格案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 处理决定国家发改委认为,作为眼镜行业市场规模较大、占据较大市场份额的知名品牌商,涉案企业的上述行为限制了经销商的自主定价权,违反了 《反垄断法》 第14条的相关规定,达成并实施了销售镜片的价格垄断协议,达到了固定转售镜片价格或限定镜片最低转售价格的效果,排除和削弱了镜片市场价格竞争,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使相关镜片价格长期维持在较高水平,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部分眼镜镜片生产企业涉嫌维持转售价格案

(一)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开始依视路、尼康、蔡司、豪雅等主要框架镜片生产企业和博士伦、强生、卫康等主要隐形眼镜片生产企业普遍对下游经营者进行了不同形式的转售价格维持,存在固定镜片转售价格或限定镜片最低转售价格的行为。有的框架镜片生产企业与经销商签订了含有限定转售价格条款的 《销售合同》,并要求经销商严格按照其制定的 “建议零售价” 销售镜片,直接维持转售价格;有的隐形眼镜片生产企业与其在全国或重点城市的直供零售商常年统一开展 “买三送一” 促销活动,相当于各零售商按照生产企业 “建议零售价” 的七五折销售隐形眼镜片,变相维持转售价格。为确保镜片市场价格体系得到维持,涉案企业通常采取惩罚性措施加以约束,如扣减保证金、取消销售返利、罚款、停止供货、口头 (邮件) 警告等。一旦经销商或零售商突破限定的价格 (折扣) 或擅自加大促销力度,就会遭到警告、停止供货等惩罚;反之,如果经销商或零售商严格遵守限定的价格或促销力度,则会获得销售返利等奖励。

(二) 处理决定(www.daowen.com)

国家发改委认为,作为眼镜行业市场规模较大、占据较大市场份额的知名品牌商,涉案企业的上述行为限制了经销商的自主定价权,违反了 《反垄断法》 第14条的相关规定,达成并实施了销售镜片的价格垄断协议,达到了固定转售镜片价格或限定镜片最低转售价格的效果,排除和削弱了镜片市场价格竞争,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使相关镜片价格长期维持在较高水平,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因此,国家发改委对上海依视路光学有限公司处上一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879.02万元;对北京尼康眼镜有限公司处上一年度销售额 2%的罚款168.48万元;对卡尔蔡司光学有限公司、北京博士伦眼睛护理产品有限公司和强生视力健商贸有限公司均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的罚款,分别为176.6万元、369万元和364.37万元;对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提供重要证据,并积极主动整改的豪雅光学有限公司、上海卫康光学眼镜有限公司2家涉案企业,依法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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