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案情
2013年1月,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茅台) 和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五粮液) 先后遭到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二者在销售白酒过程中,存在与经销商达成并实施 “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的垄断协议的事实。2012年4月国家禁用公款购买高端白酒之后,以茅台和五粮液为代表的高端白酒厂商为了稳定价格,先后组织经销商召开会议,要求高端白酒转售价格不得低于其各自指定的标准。同年12月,茅台对其指定产品向经销商宣布 “最低限价令”,并对十二个省、区、市 “违规”降价销售的十八家经销商进行处罚。与此同时,五粮液也对十一省、市十四家 “低价、跨区、跨渠道违规销售” 的经销商开出罚单。
(二) 处理决定(www.daowen.com)
贵州省物价局和四川省发改委认为,茅台和五粮液的行为违反了 《反垄断法》 第14条的规定,属于达成并实施 “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的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执法机关认为上述行为的反竞争效果主要有:一是排除了同一品牌内各个经销商之间的竞争;二是限制了白酒行业不同品牌之间的竞争,由于五粮液公司作为行业龙头企业,其行为对其他竞争者有一定示范作用,将导致更为严重的损害和反竞争效果;三是损害了消费者利益,考虑到五粮液在中国浓香型白酒市场中占据重要地位,其产品可替代性低,因而其剥夺了消费者以更低价格购买商品的机会。根据以上违法事实,执法机构依据 《反垄断法》 第46条的规定,并考量了茅台和五粮液在接受反垄断调查后依法进行积极整改的实际情况 (茅台与五粮液撤销了对此前相关经销商的 “违规处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均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1%的罚款,分别计2.47亿元和2.0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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