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上海市医药卫生发展基金会发起上海市部分医疗机构组建了上海GPO,形成了组织架构,制定了药品采购规则。上海GPO委托上海医健卫生事务服务中心提供第三方采购事务和技术支持服务。上海GPO以公立医疗机构在省级招标平台 (即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 上可正常采购的药品为采购范围,要求已入围阳光平台的参选企业再次申报药品结算价、预计供应链服务成本分担比例、市场占有率等材料,并进行专家遴选等程序,最终决定上海GPO药品采购目录。对于未入选GPO药品采购目录的企业,所有会员医院拒绝与之交易。
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承认其联合抵制交易的事实,认识到其行为对竞争产生了不当影响,表示要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2017年12月5日,当事人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了 《关于申请中止调查的报告》,并承诺采取如下整改措施:一是完善采购联盟工作规则,坚持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公开信息,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形成工作细则,构建药品生产企业充分参与市场竞争的公平环境,不限制医疗机构的药品自主采购,不影响其与药品生产企业的市场交易机会,谨慎监测采购实施过程,把可能产生的对竞争秩序的影响降到最低;二是制定以充分体现联合采购公益性为目的的整改方案,并按照方案制定整改实施步骤。
(二) 处理决定(www.daowen.com)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反垄断执法的目的是制止垄断,保护竞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一方面,鉴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是对医改的初步探索,本身不存在主观恶性,试点阶段范围局限未对市场造成严重影响。另一方面,当事人上述行为对降低药品的采购成本、压缩价格水分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且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对存在的问题认识较为深刻,其提出并积极予以落实的整改措施能够消除和挽回其行为造成的影响,达到了反垄断执法的目的。依据 《反垄断法》 第45条及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 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于2018年1月22日对当事人作出了中止调查决定。
中止调查期间,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当事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履行承诺情况良好。
鉴于当事人采取的措施符合承诺的整改内容,未出现 《反垄断法》 第45条第3款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 第19条第2款规定的恢复调查的情形,依照 《反垄断法》 第45条第2款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第19条第1款的规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于2018年7月10日对当事人涉嫌违反 《反垄断法》 的行为作出终止调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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