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淮南市货运商会组织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案

淮南市货运商会组织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案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 基本案情2016年7月1日,淮南市货运商会的二十六家成员单位参加了该商会召开的检测线进程通报会和保险应对专题会。会议记录由参会代表签名确认,并由商会秘书长何某负责保管。涉案商会的行为构成“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的行为。案件调查过程中,涉案商会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因此执法机构依法从轻处罚,决定对涉案商会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淮南市货运商会组织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案

(一)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1日,淮南货运商会的二十六家成员单位参加了该商会召开的检测线进程通报会和保险应对专题会。会上,参会代表就淮南市保险行业统一降低货运车辆保险手续费返还比例事宜进行讨论,由每一位参会代表从该市十五家财产保险公司中选择自己认为理想的参保公司,然后由货运商会秘书长何某进行统计汇总,最后根据票数高低确定五家财产保险公司作为参保合作单位,五家财产保险公司分别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根据参会代表的一致讨论,淮南市货运商会最后以会议记录形式确定下列内容:“经7月1日商会会议表决选举人保、平安、太平洋、英大、天安五家单位为商会合作单位,维持原返点正常不变的,可以继续合作,其他未选中单位不允许合作,否则每单处罚贰万元”。会议记录由参会代表签名确认,并由商会秘书长何某负责保管。

(二) 处理决定(www.daowen.com)

涉案商会组织本商会会员单位召开会议,通过协商确定五家财产保险公司作为各参会单位货运车辆承保单位,联合抵制五家以外的财产保险公司进入运输市场开展业务。此行为严重影响车险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不利于货运市场及车险市场的协调、健康发展。其组织本行业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违反 《反垄断法》 第13条第1款第5项 “联合抵制交易” 的规定,达成含有“联合抵制交易” 内容的垄断协议并制定相应惩罚措施,损害了车辆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也不利于货运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涉案商会的行为构成“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的行为。

案件调查过程中,涉案商会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因此执法机构依法从轻处罚,决定对涉案商会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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