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保险行业协会实施横向垄断协议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保险行业协会实施横向垄断协议案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 处理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局认为,河池保险行业协会组织达成的 《自律协议》,属于 《反垄断法》 所禁止的垄断协议。2017年3月20日,依据 《行政处罚法》 第23条,《反垄断法》 第46条第3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 第10条第2款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局作出以下处罚:责令河池保险行业协会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10万元整的罚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保险行业协会实施横向垄断协议案

(一) 基本案情

2008年7月至2013年3月,广西河池保险行业协会以规范市场经营、防止恶性竞争为由,多次组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等七家保险企业召开会议,商议在河池市所辖的金城江区、宜州市、都安县、大化县、巴马县等地,就如何开展销售两轮摩托车交强险业务的相关事宜进行讨论。该行业协会组织召集各家保险公司之后,分别指定了保险代理公司、市场份额、操作规程、业务费用、违约处理等方面内容,统一达成共识共同签署 《摩托车保险业务自律协议》 (以下简称 《自律协议》) 等各种自律协议和公约,按协议具体规定划分了当地的摩托车强制险的市场份额,并按协议要求统一承保、统一设点和统一出单。

河池保险行业协会于2008年7月至2013年3月组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分公司等九家保险企业签订了相关的 《自律协议》,并负责《自律协议》 的具体实施运作,对达成的所有 《自律协议》 都以摩托车交强险业务的 “组建原则” “组织形式” “份额调配” “操作规程” “违约责任”等内容做出具体的规定,具体运作方式、保险代理公司实行业务中的市场份额调配、违约责任及稽查处罚制度等内容。保险代理公司对摩托车承保的台数在各成员单位间进行调配,签单台数市场比例欠额或超额的由保险代理来实施,分月份、季度、年度调控和平衡,并且定期向保险协会上报相关数据和公布市场份额执行情况。

(二) 处理决定(www.daowen.com)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局认为,河池保险行业协会组织达成的 《自律协议》,属于 《反垄断法》 所禁止的垄断协议。首先,《自律协议》 签约单位均为河池保险行业协会财险理事会成员单位,属于经营同种业务的独立经营者,相互之间在河池市区域内具有明显的竞争关系。其次,《自律协议》规定统一由指定的保险代理公司实行市场份额调配,即依据各成员单位原所收取的车险总保费的市场占比来确定各成员单位当年度保费市场份额的比例分配,并依据市场额度对各成员单位摩托车险的承保台数进行调配。其实质就是以各成员单位所收车险的总保费在全市车险行业保费总收入的市场占比为基础,以此分割河池市区域内摩托车交强险业务的销售市场,亦即划分河池市区域销售摩托车交强险的商品数量。而且,为保障 “分割销售市场” 的执行,还规定了一系列措施。《自律协议》 使原本具有明显竞争关系的九家保险企业结成利益联盟,对划分的市场份额形成依赖,丧失了参与竞争的动力和积极性,具有明显的排除、限制其他保险企业市场竞争法律特征。

2017年3月20日,依据 《行政处罚法》 第23条,《反垄断法》 第46条第3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 第10条第2款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局作出以下处罚:责令河池保险行业协会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10万元整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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