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悦东公司与固始县烟花爆竹厂、固始兆祥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兆祥公司)、固始县辰泰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辰泰公司)、固始县百盛花炮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百盛公司) 等另外四家烟花爆竹经营者商定,由兆祥公司负责牵头达成联合经营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成立烟花爆竹联合配送中心,由兆祥公司牵头,对百盛公司、辰泰公司、悦东公司、固始县烟花爆竹厂等4 家经营者前期的经营情况及库存状况进行清理核算和盘点。
配送中心的管理模式和措施是:统一进货渠道,五家经营者中任何一方,不得私自到固始县公安局办理危险化学品运输随附单,否则视为违约,违约处罚金额为200 万;配送中心采购的烟花爆竹,由配送中心进行统一储存、统一管理、统一销售;统一价格,配送中心对所销售的烟花爆竹给出指导价,各乡镇经销商必须严格依照指定价格销售;陈国林和兆祥公司等五家经营者在经营一个协议年度后,按照比例分红。
签订联合协议经营后,自然人陈国林因其经营的建筑工程公司资金周转出现问题,承诺的资金无法到位,与五家经营者协商后,退出联合经营。兆祥公司等五家经营者又通过重新协商,每家的股份均为20%比例。五家经营者利用兆祥公司的经营场地成立配送中心,并联合办公。由于配送中心不具有法人资格,在实际的经营过程中,以兆祥公司的经营资质,开展烟花爆竹购进、运输、送货等经营活动,其他四家经营者不再开展经营活动。通过对固始县辖区内33个乡镇的烟花爆竹零售商户的调查,自2015年3月至案件调查时,零售商户只能从兆祥公司进货,无法从另外四家经营者购进烟花爆竹商品。
在五家经营者联合经营过程中,由于兆祥公司实际负责人因个人原因不再管理公司业务,造成配送中心管理混乱,五家经营者在2015年12月份对配送的经营情况进行了清算,2015年3月12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共盈利862 621.20元。五家经营者按照各自20%的比例分成。分成后五家经营者不再从事联合经营。(www.daowen.com)
(二) 处理决定
河南省工商局认为,悦东公司与固始县其他四家烟花爆竹经营者均是同行业竞争的独立主体,在固始县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市场内具有横向竞争关系。自五家烟花爆竹公司达成并实施联合经营后,对相同规格的烟花爆竹,通过变更外包装等形式,在不改变进价的情况下,不但通过统一零售市场销售的价格,消除各级经销商间的市场竞争,而且价格上涨了15%-20%,致使消费者只能接受烟花爆竹市场零售价格的上涨。在五家公司达成实施垄断协议后,代理商、消费者只能接受五家公司制定的价格以达成最终交易。
悦东公司与固始县其余四家烟花爆竹经营者通过签订联合协议书联合经营,并规定严厉的处罚措施和明确的违约责任的行为,违反了 《反垄断法》第13条第1款第3项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市场” 的规定,构成了分割销售市场而达成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
据此,2016年12月19日,河南工商局决定对悦东公司等五家公司做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共计86.26 212万元,罚款总额65.843 34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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