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湖北省12家保险公司建设工程意外险垄断案

湖北省12家保险公司建设工程意外险垄断案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2016年5月6日,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依据 《反垄断法》第46条第3 款、《行政处罚法》 第27条的规定,对涉案协会处以罚款20万元。

湖北省12家保险公司建设工程意外险垄断案

(一) 基本案情

2003年5月,湖北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等四家保险公司签订《武汉市车辆市场集中统一办理新车保险合作协议书》,主要内容有:

在湖北省保险行业协会领导下,成立 “武汉市新车保险领导小组”,在该小组的领导下,成立 “武汉市新车保险服务中心” (以下简称新车中心),由湖北省保险行业协会牵头负责承租办公场所,将各签约公司的服务窗口合并统一;各签约公司按划定的保费份额分段签单。合作期满后,进行协商调整,协议每年签订一次。此外,湖北省保险行业协会和四家保险公司还对保费划转、费用分摊、份额的控制和检查、人员管理、违约责任等进行了规定。

新车中心成立后,每年都在湖北省保险行业协会的组织下召开会议,对新车中心运营的情况、存在的问题、新加入公司份额等内容进行研究,并通过协议、会议纪要等形式,对于市场份额进行了多次调整和划分。

2013年11月,涉案协会下发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自律公约文件的通知》,对协会成立以来组织各公司达成的自律协议进行了清理,废止了部分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文件。特别强调 “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等国家法律、法规,原所有行业自律公约、相关制度、文件、会议纪要中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相符的条款、规定、内容等,予以废止”。(www.daowen.com)

(二) 处理决定

湖北省工商局认为,湖北省保险行业协会从2003年5月开始,陆续组织27家具有新车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达成垄断协议,对市场份额进行划分的行为,违反了 《反垄断法》 第16条的规定,应当依据 《反垄断法》 第46条第3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考虑到2013年11月涉案协会已下文废除与《反垄断法》 相抵触的文件、公约,且涉案协会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中积极配合,主动改正了违法行为,符合 《行政处罚法》 第27条规定的情节。

因此,2016年5月6日,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依据 《反垄断法》第46条第3 款、《行政处罚法》 第27条的规定,对涉案协会处以罚款20万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