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湖南奥都混凝土等七家公司被指垄断协议案

湖南奥都混凝土等七家公司被指垄断协议案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 基本案情湖南永州奥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永州市另外六家从事混凝土经营的企业,于2011年9月30日签订了 《混凝土公司合伙协议》 。七家混凝土公司按照 《合伙协议》 拟对各公司混凝土生产方量进行调控。湖南省工商局决定,责令涉案企业彻底改正违法行为,对湖南永州奥都混凝土公司等六家企业分别处以3 万元罚款,对永州双园建材公司适用宽大制度免除处罚。

湖南奥都混凝土等七家公司被指垄断协议案

(一) 基本案情

湖南永州奥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永州市另外六家从事混凝土经营的企业,于2011年9月30日签订了 《混凝土公司合伙协议》 (以下简称 《合伙协议》)。《合伙协议》 签约单位共七个,另六家分别为:永州市嘉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永州市海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永州市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永州市双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永州市珊瑚高科混凝土有限公司、永州湘奥混凝土有限公司。《合伙协议》 约定各公司以资产入股合伙经营,组建综合办公室进行统一管理,实行统一营销、统一调度、统一生产,按各公司所占股份进行利润分配。七家混凝土公司按照 《合伙协议》 拟对各公司混凝土生产方量进行调控。但因各公司对投入资产的数额确认有分歧,对市场份额划分争执不下,《合伙协议》 签订后未有效实施,2011年12月彻底废除。

(二) 处理决定

湖南省工商局认为,上述七家 《合伙协议》 签约单位,均为永州市预拌混凝土行业协会成员单位,属于经营同种业务的独立经营者,相互之间在永州市区域内具有明显的竞争关系。这七家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混凝土公司签订 《合伙协议》,拟对各公司混凝土生产方量进行调控,划分销售商品数量,使得七家具有明显竞争关系的混凝土公司结成利益同盟体,原本具有的竞争关系明显减弱甚至消除,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因此,《合伙协议》 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13条第1 款第3项禁止的 “分割销售市场” 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 第5条第1项所禁止的 “划分销售商品的数量” 的垄断协议。(www.daowen.com)

基于七家公司生产规模不大,签订的垄断协议影响力仅限于冷水滩、零陵中心城区,属于区域性的,垄断协议的影响力有限,其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长,尚未实施达成的垄断协议,且涉案企业主动停止垄断行为。

2015年11月3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涉案企业依法从轻处罚。湖南省工商局决定,责令涉案企业彻底改正违法行为,对湖南永州奥都混凝土公司等六家企业分别处以3 万元罚款,对永州双园建材公司适用宽大制度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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