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上虞市商品混凝土协会及会员单位分割市场案优化

上虞市商品混凝土协会及会员单位分割市场案优化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 《反垄断法》 第46条第3款,2014年9月15日浙江省工商局决定责令上虞市混凝土协会改正,并处罚款1 万元整,上缴国库。同时,对上虞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处40万元罚款,其他几家会员单位也各处以不同数额的罚款,累计罚款额172万元。

上虞市商品混凝土协会及会员单位分割市场案优化

(一) 基本案情

2010年4月30日,由上虞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 (另案处理) 牵头,召集绍兴阳力混凝土有限公司、绍兴恒大管桩有限公司、上虞市先锋混凝土有限公司、上虞市万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九鼎管桩有限公司、上虞市普银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等七家在上虞当地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的主导企业,召开混凝土行业代表大会,讨论并同意筹建上虞市混凝土协会,上虞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为会长单位。该协会八家会员单位于2011年5月1日签署了 《上虞市预拌混凝土企业协议书》,除重申 《上虞混凝土行业协会成员企业联合声明》 《上虞市混凝土行业协会自律公约》 中所涉相关条款外,主要对各企业所占市场份额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份额为:永固 33.5%,先锋10%,阳力 9.5%,万峰 16.5%,普银 6.5%,恒大 9%,九鼎 7.5%,永磊7.5%。

(二) 处理决定

浙江省工商局认为,协会为会员单位制定和实施 “分配市场份额占有率”等垄断协议提供了组织平台,其行为违反了 《反垄断法》 第16条的规定,属于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 《反垄断法》 第二章所禁止的垄断行为。(www.daowen.com)

八家混凝土企业系独立经营同种业务的经营者,相互间具有明显的竞争关系。而八家混凝土企业利用商品混凝土的特殊性和其对上虞市商品混凝土市场的联合控制权,通过成立上虞市混凝土协会的形式,共同协商并联合签署了 《上虞混凝土行业协会成员企业联合声明》 《上虞市混凝土行业协会自律公约》 及 《上虞市预拌混凝土企业协议书》,对各企业的商品混凝土市场份额占有率进行划分。上述行为违反了 《反垄断法》 第13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三) 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的规定,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分割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的行为。

根据 《反垄断法》 第46条第3款,2014年9月15日浙江省工商局决定责令上虞市混凝土协会改正,并处罚款1 万元整,上缴国库。同时,对上虞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处40万元罚款,其他几家会员单位也各处以不同数额的罚款,累计罚款额17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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