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重庆巫溪县东四家采石场分割市场案

重庆巫溪县东四家采石场分割市场案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 基本案情2012年12月,重庆市工商局对张小波、吴功政等涉嫌垄断市场行为的进行了立案调查。涉案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反垄断法》 第13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构成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分割销售市场的违法行为。因涉案主体为个体经营且未建立财务账册,成本及已缴纳的税金等无法核算,故以垄断协议分割销售市场所获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重庆巫溪县东四家采石场分割市场案

(一) 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重庆市工商局对张小波、吴功政等涉嫌垄断市场行为的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张小波、文显学、文爱远、吴功政四人经过三次协商达成了最终的分割市场方案,口头约定奉溪高速公路E7、E9、E10标段项目部划分给张小波投资设立并经营的东瀚采石场及实际由其承包经营的后河坝、吉通、科发采石场;将E4、E5、E6 标段划分给文显学承包经营的四环采石场,E8标段项目部划分给文爱远经营的和平采石场及吴功政承包经营的钟大斌采石场。达成协议后,上述四人分别与奉溪高速公路E4至E10标段项目部中各自对应的标段项目部接洽,告知相关标段项目部以后只能按照其协商的方案向其销售砂石料。

(二) 处理决定(www.daowen.com)

重庆市工商局认为,本案四名涉案人均在巫溪县上磺片区从事砂石料开采、销售并均以奉溪高速E4至E10标段作为砂石料的销售对象,属于存在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本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公平、公开的市场规则进行合理的市场竞争。但本案四名涉案人利用砂石料商品的特殊性形成的奉溪高速E4至E10标段项目部只能从上磺片区采石场采购砂石料的优势,通过协商达成口头协议一致对砂石料销售对象进行划分,其实质是以垄断协议分割销售市场,以排斥、限制和妨碍竞争,损害相关交易对象和其他竞争者的利益,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合理竞争秩序。涉案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反垄断法》 第13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构成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分割销售市场的违法行为。因涉案主体为个体经营且未建立财务账册,成本及已缴纳的税金等无法核算,故以垄断协议分割销售市场所获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2014年8月18日,重庆市工商局根据 《反垄断法》 第46条第1款之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张小波处以罚款4万元;对文爱远处以罚款7万元;对文显学处以罚款20万元;对吴功政处以罚款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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