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内蒙古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垄断协议案

内蒙古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垄断协议案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 基本案情2014年1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接到投诉称,赤峰市中心城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以行政机关限定为由分割批发销售市场,涉嫌垄断经营。2014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依法责令上述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共计58.37万元。

内蒙古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垄断协议案

(一)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接到投诉称,赤峰市中心城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以行政机关限定为由分割批发销售市场,涉嫌垄断经营。

经查,赤峰市中心城区由红山区、松山区 (含正在建设中的新城区) 两个行政区组成,有六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2006年,赤峰市松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防范因恶意竞争导致产品质量下降引发安全事故和引导批发企业积极参与市场管理为由,对辖区内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批发销售区域实行划片管理。即每一指定区域由一个批发商负责供货,零售商只能从所在区域内的唯一批发商处购进商品,严禁批发商交叉供货,交叉设点。2009年红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也参照松山区的做法,对辖区内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批发销售区域实行划片管理。两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为保障划分批发销售区域管理制度的落实,除在烟花爆竹商品集中销售期间与当地公安、质监等部门联合发布 《通告》,告知零售商必须从指定的供货商处购进烟花爆竹商品外,还通过委托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统一办理烟花爆竹零售商的专项许可申报手续的方式,强化零售商对指定批发商的依赖关系。由于这种批发销售区域的划分可以避免批发商间的价格竞争,保障其获取高额利润,各批发商都予以了一致的遵循性行动,并通过在自己批发销售的商品加贴防伪标识,联合公安、安监部门对本供货区域零售商经营的烟花爆竹商品进行检查,对未加贴本企业防伪标识的商品按照 “私采、私运” 的行为予以没收处理的方式,保障划片批发供货规定的落实。涉案企业的行为致使指定区域内的烟花爆竹零售商仅能够从被指定的唯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进货,剥夺了其在供货商、经营品种、商品价格等方面的自主选择权。财安、吉安、百众、庆典四家批发企业还借助安监部门授予的承办 “安全生产知识培训与考核” 及统一为划定区域内的零售商申办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 的条件,要求申办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 的零售商必须预交一定数额的订货款。对不按规定数额交纳订货款的,或不予办理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或通过限制供货数量的方式予以制裁。一些零售商恐于销售旺季无法得到充足的货源供应,只能被迫预先交纳订货款。在销售旺季,一些预交订货款较少的零售商,即使指定供货商没有可供选择的适销对路商品,也不能从其他批发商处进货。

(二) 处理决定(www.daowen.com)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认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等法规未规定烟花爆竹零售商只能从其所在行政区域内的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商品。六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以安监部门的行政限定为由,就划分批发销售市场采取了一致性行动,借助划分批发销售市场获取高额垄断利润,损害了零售商及消费者的利益。此外,四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为零售商设定了购买最低限额商品的不合理交易条件,严重损害了零售商的利益。因此,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认定六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取一致的遵循性行动,分割批发销售市场的行为,属于 《反垄断法》 第13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中第3项 “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所禁止的通过协同行为实施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

2014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依法责令上述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共计58.3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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