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案情
2010年3月,慈溪市建设工程检测协会 (以下简称协会) 召集本案另三家涉案企业的负责人和慈溪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节能办负责人会议,就慈溪市节能检测业务分配等事项达成共识,并签订 《进慈节能检测单位自律协议》 (以下简称 《协议》) 书面协议,业务由协会统一承接并按比例统一分配给三家检测机构。协议签订后,协会统一受理登记慈溪市所有节能检测业务,并按 《协议》 确定的比例,协调分配至三家涉案企业,协会按照节能检测业务费用的5%向三家涉案企业收取 《协议》 履行以来的 “技术服务费”。在协议实施过程中,涉案企业仍沿用原有的设备仪器、技术手段和人员开展业务,既没有在检测技术、检测仪器、检测效率等其他方面有所创新和改进,也没有形成合力,互补不足,提高整个行业的检测水准。在2011年3月5日,协会及另三个涉案企业递交了 《关于要求中止调查的申请报告》 (以下简称“报告”)。“报告” 称:涉案企业在接受调查期间,已终止了所有 《自律协议》。“报告” 同时提出了整改意见和承诺。
(二) 处理决定
浙江省工商局认为,本案中开源公司、中浩公司、新世纪公司三家检测公司与协会联合,以协议约定方式,对整个慈溪市场的建筑节能检测业务进行一定比例的分割,且依协议实施至2011年1月,三家公司与协会联合分割市场的行为已经成立。从协议实施情况分析,当事人仍沿用原有的设备仪器、技术手段和人员开展业务,既没有在检测技术、检测仪器、检测效率等其他方面有所创新和改进,也没有形成合力,互补不足,提高整个行业的检测水准。当事人间的行为一方面排斥了其他企业以服务质量、效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获取慈溪建筑节能检测业务的机会,扰乱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另一方面也易导致市场供需双方的不平等的卖方市场,无益于整个行业的良性健康发展。其行为已违反了 《反垄断法》 第13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属垄断协议行为。(www.daowen.com)
但2011年3月5日,四家涉案企业联合向浙江省工商局递交了 《关于要求中止调查的申请报告》。浙江省工商局依据 《反垄断法》 第45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 第17条、第19条的规定,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在2011年11月决定中止调查,有效期一年;同时要求自决定下发之月起至有效期结束,每三个月末,涉案企业应向执法机关提交履行承诺进展情况的书面报告;如涉案企业在期限内出现违反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 第19条第2款规定的相关情形,执法机关将恢复调查。
在中止调查有效期限内,协会及另三名涉案企业积极整改存在的问题,履行了 《关于要求中止调查的申请报告》 中做出的承诺。同时,鉴于在划分市场的九个月中,四个涉案企业的主要行为是分配市场业务,并未因此提高服务价格、降低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受检测企业也没有因涉案企业的违法行为受到较大影响;且截至案发时,慈溪当地由慈溪市建设局审批可开展业务的检测单位也仅有涉案的三家企业,故其协议行为对排除其他经营者竞争的实际影响较小。经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同意,2013年3月,浙江省工商局决定终止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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