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浙江省江山市混凝土经营者垄断协议案分析与优化

浙江省江山市混凝土经营者垄断协议案分析与优化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 处理决定浙江省工商局认为,涉案三家企业具有横向竞争关系,他们通过口头形式达成并实施了划分江山市区商品混凝土销售对象的协议,使得江山混凝土市场丧失了基于价格、质量及服务等方面的公平竞争环境,剥夺了用户对混凝土公司的选择权。2012年12月14日,浙江省工商局依法对涉案的三家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数额总计118.32万元。

浙江省江山市混凝土经营者垄断协议案分析与优化

(一) 基本案情

2009年9月份,江山虎公司、永成公司和恒江公司等三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为消除相互之间的竞争,通过订立口头形式的协议约定:三家企业共同占有江山市区商品混凝土市场份额;三家企业协商确定商品混凝土供应权。确定供应单位后,其他两家公司则不再参与竞争;江山市区商品混凝土销售价格按衢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中心上一个月发布的商品信息指导价下浮7%-8%。

自达成口头协议后,江山市区出现新建设工程项目,三家企业便以电话联络等方式相互协商,共同确定由谁供货。一旦明确供货单位后,其他两家公司即便接到该新工程客户商谈供货事宜的要求,也会采取提高价格或明确告知等各种方式拒绝供货,最终迫使该客户只能向被指定的公司购买商品混凝土。

除此以外,三家涉案企业还提高了江山市区商品混凝土的供应价格。达成口头协议后,江山市区的商品混凝土销售价由之前的在指导价基础上下浮15%-20%上涨为仅下浮5%-10%。而距离更远、运输成本更大的江山市区以外的建设工程,因不在三家涉案企业的协议范围内,其供货价反而能下浮20%,远低于市区供货价格。(www.daowen.com)

(二) 处理决定

浙江省工商局认为,涉案三家企业具有横向竞争关系,他们通过口头形式达成并实施了划分江山市区商品混凝土销售对象的协议,使得江山混凝土市场丧失了基于价格、质量及服务等方面的公平竞争环境,剥夺了用户对混凝土公司的选择权。其行为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分割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行为,违反了 《反垄断法》 第13条。

2012年12月14日,浙江省工商局依法对涉案的三家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数额总计118.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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