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被调查垄断协议案

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被调查垄断协议案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湖南省工商局于2012年5月至6月,对上述四个地市保险行业协会组织保险企业协议垄断新车保险的行为,先后进行了立案调查。相关保险企业在当事人协调部兼职的成员为成员,协调小组负责有关问题管理和违约责任的查处。据此,2012年11月至12月,湖南省工商局依据 《反垄断法》 第46条,对

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被调查垄断协议案

(一) 基本案情

2006年以来,湖南省常德市、郴州市、张家界市和永州市等地的新车,必须到指定地点以相同的折扣投保,该 “强制投保” 行为遭到质疑。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湖南省工商局于2012年5月至6月,对上述四个地市保险行业协会组织保险企业协议垄断新车保险的行为,先后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2006年、2007年、2010年和2011年,常德市保险行业协会、郴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张家界市保险行业协会和永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分别组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地分公司等八至十六家保险企业,签订了 《常德市新车保险服务中心合作协议书》 《郴州市新车保险服务中心合作协议》 《张家界市新车保险服务窗口合作协议》 和 《永州市新车保险服务中心合作公约》,并设立当地的 “新车保险服务中心”。各合作协议内容涉及新车中心的 “组建原则” “业务范围” “保险份额调控” 和 “违约责任” 等方面。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了新车中心的组织形式

新车中心是由常德市各财产保险公司新车保险营销服务部组成,接受当事人的指导和管理;经向湖南保监局备案,集中统一办理新车保险业务,在新车中心签发的保险合同所涉及的售后服务和法律责任,均由承保公司承担。

2.明确了相关保险企业的地位

参加 《合作协议》 的各财产保险企业组成 “常德市新车保险领导小组”,负责新车中心重大事项的决策,领导小组由当事人的会长、秘书长、各成员公司分管车险业务的副总经理、新车中心主任组成,组长由当事人的会长担任,副组长由秘书长担任,相关保险企业副总经理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新车中心协调小组,组长由当事人产险工作部主任担任。相关保险企业在当事人协调部兼职的成员为成员,协调小组负责有关问题管理和违约责任的查处。新车中心内设综合、业务、财务、稽查四个部门,营业大厅设置了若干个柜台出单点。

3.明确了新车中心的具体运作方式

一是承保:新车中心对各成员公司的费率进行适当整合,调整到相差3%以内,由各公司分别办理相关报批报备手续。各成员公司共同制定 《新车承保业务规则》,按规则进行操作。二是资料:当日保单资料当日整理,中心每周与各公司办理交接手续。三是收费:委托银行在新车中心设立柜台,统一收取各保费,每月10日至25日将所收保费分两次划到各公司账户上。四是费用承担:新车中心费用为实收保费的8%,按各公司所占保费分摊,筹建费先向各公司借支,待新车中心运作后,从费用中逐步归还。新车中心收取的咨询费用 (手续费),从2011年3月起,按4%收取。五是理赔:谁承保谁理赔。

4.明确了保费份额的调控

《合作协议》 明确规定在2007年4月底以前按人保公司56%,平安公司9.57%,太平洋公司6.59%,华安公司6.75%,天安公司6.95%,太平公司3.3%,大地公司4.06%,中华联合公司3.7%,安邦公司3.08%,这样一个比例划分新车市场份额。并规定从2007年5月1日起,每年度以各公司上年度常德车险市场所占份额 (以年终各公司上报各省公司财务报表数据为准)为当年新车中心调控份额,若所占份额低于3%时,按3%计算。并规定新加入 《合作协议》 的新公司从签约次月起按3%÷12个月比例的份额用摊薄方法计算保费,待经营年度后视车险市场所占份额,若高于3%,按实际占比计算保费,若达不到3%,还按3%计算。(www.daowen.com)

5.统一了新车保险销售渠道

《合作协议》 明确了新车中心的业务范围:除摩托车保险,成员公司在常德市的所有新车承保业务都必须集中在新车中心办理,包括批改业务;新车是指首次在常德市交警支队直属车管所及直属分所办理入籍登记的各种车辆(含县区、外籍转入)。并明确规定,新车中心运行后,各公司的所有营业网点不得办理新车中心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如果各公司下属营业网点办理该业务的5倍处以违约罚金。

6.形成联合抵制

《合作协议》 明确规定,新车中心运行后,各相关保险企业清理撤销与各专业代理兼业代理人的原代理协议,终止其对新车业务的代理授权,并收回代理协议和有关单证。并规定,各相关公司下属网点委托代理新车业务的,按每保单保费的5倍处以违约罚金,同时扣减当年份额的一个百分点。这样,使常德市保险代理公司无法代理新车业务,有的因此关门,把公司搬迁到没有新车中心的地方做保险代理业务。

《合作协议》 规定的新车市场份额比例,在2008年之后,改为 “指导性计划调控管理比例”,并且由原来的一年调整一次,改为半年调整一次,再后来改为一季度调整一次。到2012年1季度,这个新车保险市场指导性计划调控管理比例是:人保公司44.37%,平安公司14.60%,太平洋公司8.67%,天安公司1.63%,华安公司1.92%、太平公司0.31%、大地公司2.80%、中华联合公司8.16%、安邦公司1.34%,寿财公司11.69%,都邦公司0.66%,渤海公司0.36%,华泰公司0.34%,长安公司1.05%,永诚公司0.22%,阳光公司1.90%。这个 “指导性计划调控管理比例” 和划分的市场份额只是改了一个名字,其内容实质一样。

(二) 处理决定

湖南省工商局认定,涉案企业组织签订的 《合作协议》 虽然在 《反垄断法》 出台之前,但 《反垄断法》 实施后并没有终止 《合作协议》 有关市场份额分配的内容,涉案企业组织达成的 《合作协议》,属于 《反垄断法》 所禁止的垄断协议。首先,《合作协议》 签约单位均为常德市保险行业协会产险理事会成员单位,属于经营同种业务的独立经营者,相互之间在常德市区域内具有明显的竞争关系。其次,《合作协议》 规定,划分新车保险市场份额或实行 “计划调控管理比例”,即每年度以各公司上年度常德车险市场所占份额(以年终各公司上报各省公司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为当年新车中心调控份额。因此,《合作协议》 属于 《反垄断法》 第13条第1款第3项所禁止的 “分割销售市场” 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 第5条第1项所禁止的 “划分销售商品的数量” 的垄断协议。

据此,2012年11月至12月,湖南省工商局依据 《反垄断法》 第46条,对常德市保险行业协会和郴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各处罚款45万元,对张家界市保险行业协会和永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各处罚款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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