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案情
2008年10月,泰和县华维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为独家经营泰和县城散装液化石油气业务,与该县江西省赣中南石油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赣中南公司)、江西省新深港液化气销售配送有限公司泰和分公司 (以下简称新深港公司)、泰和县马市普工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马市普工公司)、泰和县辉煌液化气站 (以下简称辉煌气站)、夏富华 (系泰和县万合液化气站个体经营者)、郭继红 (系泰和县继龙液化气站个体经营者) 六家经营户达成协议:由华维气站一家经营泰和县城的散装液化石油气充装、销售业务,马市普工公司负责液化气批发业务 (不再从事散装零售),万合液化气站负责万合附近乡下散装零售业务,赣中南公司、辉煌气站、新深港公司、继龙气站均停止县城液化气零售业务。华维气站按月支付赣中南等六家经营户现金9.4-10.4万元 (其中赣中南公司1.15万元/月,新深港公司1万元/月,马市普工公司3万元/月,2009年1月后马市普工公司4 万元/月,继龙气站1 万元/月,辉煌气站1.2万元/月,万合气站0.85万元/月)。
2009年1月至12月,泰和县华维液化石油气储配站销出散装液化石油气1 827吨,销售额13 023 000元;其在2009年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支付吉安市锅炉压力容器服务中心、吉安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等单位税费计659 600元,直接用于经营活动开支1 395 199元;华维气站从中获经营收入205 537元。
(二) 处理决定(www.daowen.com)
江西省工商局认为,泰和县华维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为控制泰和县的散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市场,与赣中南公司、新深港公司、马市普工公司、辉煌气站、夏富华、郭继红达成协议,人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造成泰和县液化石油气市场独家经营的状况,这种行为一方面使消费者失去了选择商品的权利,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也使市场失去优胜劣汰的机制,效益好的企业因为不能参与正当竞争,不能根据市场的情况扩大自己的生产规模,它们从而也就不能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从而也严重损害企业的竞争力,使社会资源不能得到优化配置。因此,华维气站上述行为构成 《反垄断法》第13条第1款第3项所禁止的垄断协议行为。
2011年4月1日,江西省工商局依据 《反垄断法》 第46条第1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泰和县华维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05 537元,并处罚款130 230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